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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与出版物缴存制度:中外立法比较研究

  
  4.1. 出版物定义

  
  为保证全面收集和保存本国文化遗产,许多国家在其立法中对缴存对象作出明确界定。有的以列举方式点明应缴存的出版物种类;有的则以概括方式规定之。如芬兰立法草案即采取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该草案第二节“适用”中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印刷资料、电子文献、在线资料、电视广播节目和电影胶片。”其后,在第三节“定义”中分别指明缴存物的范围:

  
  “印刷出版物”(printed material)是指通过某些技术手段生产于纸张或类似介质上的具有若干复本的图书、人物或图画展示品;

  
  “短期出版物”(ephemera) 是指广告、小册子、价格表等印刷品;

  
  “报纸”(newspaper) 是指每周至少出版一次、主要刊载新闻、报道和对社会各方面热点话题的评论的印刷品;

  
  “电子文献”(electronic document) 是指通过某些技术措施记录在某一介质上并可借助技术设备读取使用的声音、图像或者文字资料;

  
  “在线资料”(on-line material)是指通过开放的网络环境可为公众获取的资料;

  
  “电视和广播节目”(television and radio programmes) 是指根据《电视和广播经营法》(Act on Television and Radio Operations)制作的电视或者广播节目,公众可通过与该节目相联系的、偶然的和附加的服务免费收听和收看。

  
  “电影胶片”(film) 是指通过技术手段以动画形式表现的作品。

  
  而南非和加拿大立法则采用概括方式对缴存客体进行描述。南非1997年立法规定:“‘文献’是指任何意图以文本的、图表的、视觉的、听觉的或者其他任何可理解的载体形式储存或者传递信息的物体;和在信息内容、可理解性或者物理展示方面与其他文献具有显著不同并可独立构成文献的任何版式或者版本的文献。”加拿大2004年立法对缴存出版物是这样定义的:“‘出版物’是指任何具有若干复本并可为公众在若干地点获取的图书馆藏品;该藏品不论是否收费,可为公众普遍地或者为其他适格的公众成员通过订阅或者其他方式所接触。出版物可通过任何载体和任何形式——包括印刷体资料、在线作品或者录音制品,被公众利用。”

  
  从上述出版物定义中可以看出,不论是采取列举式还是概括式立法模式,其对出版物所下的定义具有很大的包容性,表述尽可能宽泛;其内容不仅涉及目前已有的各类文献,也包容了今后可能出现的任何载体的文献,具有较强的预测性。这种表述方式为新类型出版物的缴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避免了法律的频繁修改。

  
  4.2. 电子出版物

  
  信息技术的兴起、互联网络的出现和迅速普及,使得文献信息的出版方式和传播途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其相伴而生的新的信息载体的出现,也对传统出版物概念提出了挑战。为应对挑战,确保国家文化遗产收藏的全面性和完整性,近年来不少国家开始修改原有法律或者制定新法,以便把这些不同载体的电子出版物纳入到国家缴存制度中来。但是,何为电子出版物?如何把握其概念的核心内涵而又避免为其物理形态所限制?中外立法者在立法表述上动了不少脑筋。从本文考察的几个国家的立法看,其定义模式主要为概括式,如前述芬兰、南非和加拿大法律中所下的定义。而我国则采取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模式对电子出版物作出界定。新闻出版署1997年12月31日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相比较而言,南非和加拿大等国的规定过于概括,而我国的规定似乎具体一些也易于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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