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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与出版物缴存制度:中外立法比较研究

图书馆与出版物缴存制度:中外立法比较研究


翟建雄


【摘要】出版物缴存制度自1537年在法国问世以来已有460年的历史,在中国也有90余年的历史。为完整地收集和保存本国文化遗产并为公众提供一个平等地接触文献信息的途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通过立法建立本国的出版物缴存制度,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的出版物类型的出现而不断修正、扩充这一制度。为深入考察国外出版物缴存制度,本文选取世界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国家如芬兰、南非、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诸国最新立法,从立法类型、缴存客体、缴存义务人、缴存份数、缴存期限、缴存接收机构和罚则诸方面与我国现行缴存制度作一比较,以期获得某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图书馆 出版物 法定缴存制度 呈缴制度 缴送制度
【全文】
  
  1. 引言

  
  出版物法定缴存(Legal Deposit)是“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要求所有的商业或公共组织以及个人均应将其以大量副本制作出版的各种类型的出版物向指定的国家机构缴存一至数册”。[1] 该项制度在我国又称作出版物呈缴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完整地收集和保存全部出版物,要求所有出版者必须向指定的图书馆或出版主管机关呈缴一定份数的最新出版物的制度。” [2]

  
  出版物缴存制度产生至今已有460年的历史。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出版物缴存制度的国家。1537年法国国王弗朗索瓦一世颁布了《蒙彼利埃敕令》(Ordonnance de Montpellier),该法令规定,凡国内出版社和印刷者在其出版的图书销售前均应向设于国王城堡内的国王图书馆缴存一册,否则将悉数没收出版物并科以重金。此后,一些欧洲国家如比利时(1594年)、英国(1610年)、瑞典(1661年)、丹麦(1697年)和芬兰(1702年)也纷纷建立了本国的出版物缴存制度。时至今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已建立了这一制度。尽管笔者目前尚未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图联等国际组织发现最新公布的统计数字,但据国外学者统计,截止到1990年,全世界已有139个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了出版物缴存制度。[3]

  
  我国的出版物缴存制度始于20世纪初的清朝末年。1906年和1910年清朝政府分别制定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件专律》[4] 和《著作权章程》,[5] 这两个法律文献中分别规定了出版物样本呈缴制度。其后,民国各时期的中央政府也陆续颁布了多件含有出版物呈缴规定的法规,如北京政府颁布的《出版法》(1914年)[6]、南京国民政府大学院公布的《新出图书呈缴条例》(1927)[7] 等。但前述清朝和民国法规中规定的接受呈缴的机构均为警察署、内务部等官署,这种以新闻检查为目的的呈缴制度与以保存国家文化遗产并以图书馆为缴存机构的出版物缴存制度有着本质区别。在我国,真正确立国立图书馆缴存馆地位的官方文献乃为1916年3月6日《教育部片奏内务部立案出版之图书请饬该部分送京师图书馆收藏摺》[8]。该行文首次明确要求出版者向图书馆缴存出版物:“查英、法各国出版法中,均规定全国出版图书,依据出版法报官署立案者,应以一部送赠国立图书馆庋藏。日本自明治八年设立帝国图书馆后,亦采用此制。……京师图书馆正在筹备进行,拟可仿行此制。拟请饬下内务部,以后全国出版图书,依据出版法报部立案者,均令以一部送京师图书馆庋藏,以重典策而光文治,似于教育政化,裨益匪浅。”两天后,北京政府批准了该奏文。从此,以国家图书馆为出版物缴存馆的真正意义上的出版物缴存制度开始在中国出现。

  
  2. 立法类型

  
  目前世界各国有关出版物缴存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①单独的出版物法定缴存法 (Legal Deposit Act)。法国、希腊、印度尼西亚、挪威、秘鲁、南非和瑞典等国的立法属于此类型;②版权法 (Copyright Act)。某些国家如澳大利亚、英国和美国将该制度作为版权法的一部分加以规定;③国家图书馆法 (National Library Act)。加拿大、日本、尼日利亚和委内瑞拉等国将该制度纳入国家图书馆法中加以规定;④行政法规(Administrative Decree or Ordinance)。智利、古巴和中国等国则以政府发布的法令、规章等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以下对我国与芬兰、南非、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诸国的缴存立法类型作一比较(见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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