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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法律错案应克服“跛足正义”――试论恢复法律正义的原则

  学理上讲,法律错案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此种侵权行为,和通常的民事侵权行为,侵权加害主体存在差异,但是仍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实际是对法律错案具有侵权行为特征的学理确认。在市民社会的民事主体之间,侵权赔偿制度的有效建立,表示社会交往进入了一种法律文明状态。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也表明了政治社会对法律文明的承认。
  恢复法律正义的第一原则,乃是赔偿原则。矫正法律错案,必须公平赔偿错案受害当事人,通俗而言,就是“赔钱原则”。赔钱,是经济社会的代价补偿方式。这就是说,及时、 充分赔偿支付,是恢复法律正义的必要环节。此种赔偿,不是“部分补偿”,而是充分赔偿。它是从侵权所及的人身、财产、精神各个方面,重建社会的法律正义。 第一原则反对仅仅采取精神抚慰、不实施金钱赔付的方法。这就是说,恢复法律正义,需要果断实施金钱赔偿。第一原则也反对不充分的金钱赔付。不充分的金钱赔付,亦不能对错案受害当事人的被侵害代价,作出对价性的安排。这样的“赔偿”,是代价补偿,不是公平的赔偿。
  人类社会法律文明程度参差不齐,皈依文明的精神力的发育状态不等。发展社会的法律,往往不能规范建立充分的金钱赔付制度。如中国大陆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坐牢=上班?”,这明显未对错案受害当事人的精神、身体、财产损害,进行全面考虑,是不公正的――如果有人认为这样的法律规范是“公正”的,这显然不符合理性大众的公正水准。不实施金钱赔付、不充分的金钱赔付,即违背恢复法律正义的第一原则,对一个民族、国家是很不体面的事情。一个社会如果愿意成为“文明社会”,它就需要建立充分的金钱赔付制度。理性国家,应履行第一原则,并以违背第一原则为道德上的忌讳;理性的立法者,应避免用不负责任的“个别式”的赔偿立法,涂污国家的法律文明水平。
  发展中社会为实施充分赔偿原则,必须在原有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实施衡平性赔偿,以促进法律正义的树立。这就是不断通过增加个案的合理赔偿额度,以满足社会对法律赔偿制度的新要求。法律正义,是一个超越僵化法律,不断平衡社会正义需求的一种正义。如果一个社会处于不充分赔偿的既有制度环境,为适应社会的观念进步局面,克服规制正义与普遍正义相冲突,建设和谐发展的社会型态,就需要实施衡平型赔偿――向充分赔偿的法律文明标准靠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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