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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法律错案应克服“跛足正义”――试论恢复法律正义的原则

矫正法律错案应克服“跛足正义”――试论恢复法律正义的原则


鲜江临


【摘要】本文提出恢复法律正义的两项基本原则---谨以此文,献给法律错案的受害者们。

【关键词】正义原则
【全文】
  
  在法律世界,不可能不出现判决错误。须声明的是,这个说法不是为法律错案制造者开脱,而是对可能的“合法性错案现象” 的一种客观性观察。某江临曾说――
  “(判决)从纯法律技术的视角看,主要的问题是甄别惩罚与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换句通常的话,就是会不会张冠李戴,由法庭实施冤判。正如法国人弗雷德里克.波特歇述死刑故事的小书《判决之秘--世界著名诉讼案剖析》展示的情形,许多著名死刑判决的受刑人,是不是生活中的杀人者,是千古之谜。 由于事物的多样性存在,法律推理中的不确定性是不可避免的。 ……刑事责任的追究,依赖证据。除了现场公证、录影杀人的证据,或可信是充分的以外,犯罪的证据在事实学上,总是不充分的。因此,它需要引入法律的推理,来推导事实的关联性。由于人类的推理能力也是“有限理性”的活动,因而被认定为凶犯的人,可能仅仅是相似的凶犯,而非事实的凶犯。一些杀人案件,经过法院判决,处死相似的凶犯若干年后,事实的凶犯方才出现,这种情况并不罕见。故法国人怀疑死刑判决中理性运用的可靠性,冥思苦索’判决之秘’。刀下冤鬼、人头落地冤案,伴随着人类的死刑法律制度。刑事责任的追究的法律程序要求,被写进国际人权公约,写进异邦宪法,这就是为了克服有限理性无限化张扬,是对有限理性的自我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完全可能是一堆法律大话。因为推理并不一定正确,甚至正确推理也并不一定能够有效地触及到’全面的、真实的’事实本身……”[1]
  这就是说,规矩的法律裁判,要慎思慎断, 要从证据和推理的角度,对案件反复推敲,不能盲目判断,过分自信,避免留下明显的误判。对于不规矩的法律裁判, “慎思慎断”则是多余的要求,因为此种法律代价而张冠李戴者,并不热衷于尽可能树立“法律正义”――一种仍然避免不了错误现象的“正义”。
  无论如何,一旦发现法律错案,就需要恢复法律正义。矫正法律错案,恢复法律正义,原则有二:
  1、第一原则――赔偿原则
  溯源来说,赔偿制度是一种文明制度, 是对报复主义的自然状态的约制,它表示社会文化已经不再赞同自由报复和同态复仇的互动模式。带有财产赔付性质的损害赔偿,替代作为了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演化而为一种法律文明。 在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时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成为衡量赔偿责任的重要因素。随法律制度的进步,过错责任成为主要的赔偿责任分配制度。过错责任制度建立,促进了人类对自身行为的主观控制,从而对减少社会损害具有正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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