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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进路:再审制度改革之“老调重弹”

困境与进路:再审制度改革之“老调重弹”


高一飞;陈海平


【摘要】我国再审程序,制度设计的宏大理想与不尽如人意的司法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再审理念与具体程序设置上的不科学使得再审无限、终审不终,司法裁判无权威性可言;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可以从理念的再塑和制度的重构两方面着手。 
  
【关键词】再审程序;困境;进路
【全文】
  再审程序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确立的基本程序之一,近年来备受法学界所诟病 ,再审程序之所以问题如此严重,究其原因,既有具体程序技术性设置方面的不科学,也有司法理念预设上的过于理想化,更有司法体制方面的缺陷。就其改革与完善,法学界早有诸多方案出笼。笔者在此旧话重提,无意在此问题上有意超越 ,而是基于近一两年法学界对再审程序研究相对“沉默”或“失语” 的事实,仅意欲对可行的完善方案进行总结和强调 。总结和强调是为了防止“遗忘”、为了使开放的理论保持一种“与时俱进”的品质,在三大诉讼法新一轮修改背景下,这种强调和总结或许更具现实意义。故笔者不惴浅陋,在此“老调重弹”,权作引玉之砖,期以引发法学界的再度重视,共同推进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一、困境与无奈:再审制度的现状之考察
  (一)“有错必纠”理想与“力不从心”的司法实践
  “有错必纠”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贯彻。其本意是指对任何案件的处理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凡是因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其他原因而致使裁判错误的案件,都应予以纠正。因此,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予以救济无疑是其题中应有之义。这种想法无疑是正确的,这项原则的确立也是有其现实基础和价值内含的。但这种想法或理想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全部实现。法律的规定是抽象的,也是笼统的,我们承认“有错必纠”对于司法的伟大意义。但是问题在于什么是“错”?谁来发现“错”?司法裁判必须追求完全正确而且通过努力就能追求到完全正确吗?法律对这些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或准确说明,而是留给司法实践部门自行寻求答案 。所谓“错”案便隐含着“案件的正确裁判唯一”这样一个预设前提。事实上,在实体上界定“错”案是十分棘手的,因为实体(即裁判结果)是否正确人们往往难以找到一个十分客观准确的标准,这是由法律标准、事实标准、政策及其他主客观原因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1]。实务部门面对此几乎难以胜任的“重托”,充分发挥了“找错”的“积极性”,于是乎,“错”便犹如八仙过海般各显神通般被“创造”了出来,以给再审提供原始资料。在此撇开“法律到底有无正确答案” 这等宏观问题不谈,就说这被“发现”的“错”经过再审的“纠错”就能保证准确无误了吗?答案还是难以肯定的,因为面对茫茫未知世界,人的理性毕竟是有限的。那么“有错必纠”就意味着这种“找错”的行为永远不能停息,因为一旦停止“找错”就意味着对“有错必纠”精神的悖反。但是我们的司法实务部门应当专注于对生效裁判不断的“挑刺”吗?显然不是,因为司法的根本在于解决纠纷,而不是寻求所谓绝对正确的答案[2]。而且“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我们的司法实务部门也并没有必要不顾成本的去追求绝对真理(即完全正确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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