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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视角中的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43、44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第21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表三:各省的计划生育立法举例
  事项
   法规
   内容摘要
  
  一般性规定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96修正)
   第26条 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
   第33条在育龄人员自愿的基础上,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98修正)
   第29条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组织落实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97修正)
   第3条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99年修正)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并确定一名组成人员具体管理。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年修正)
   第21条村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以与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人员和机构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95修正)
   第53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设计划生育管理小组和计划生育服务员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95修正)
   第34条 村民委员会要有一名副主任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97修正)
   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并可在村民小组中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97)
   第31条村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唐山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97修正)
   第6条 村设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配备专抓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享受略低于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经济待遇。根据育龄妇女人数和居住情况设育龄妇女小组,每组设组长一名,享受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
  
  申请生育指标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96修正)
   第14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民主讨论,将生育指标落实到人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95修正、99修正)
   第16条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审核后上报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97修正)
   第15条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无单位的,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5修正)
   第8条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凭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生育证,或者经审核并报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其它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年修正)
   第25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发给领证奖励费:
  (三)农可以以发给奖励费,也可以用扶持发展生产等办法照顾,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规定。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积极协助计划生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暂住登记、统计、落实节育措施等项工作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95修正)
   第32条 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36条 对前一年实际年经济总收入高于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无计划生育者,其实际年经济总收入,系农民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提供
  
   
  
  
【注释】  *本文是沈岿博士主持的“行政法平衡理论与准政府组织研究”课题的一部分。初稿完成后,李红雷、章永乐、石红心、宋华琳以及课题组成员曾经给我提出若干修改意见。

>] 何海波,法学博士,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师。

1 为此,有些学者倾向于使用“村级治理”或者“村治”的概念。例如,张厚安、徐勇、项继权等:《中国农村村级治理――22个村的调查与比较》,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书名就反映出作者的倾向。

2 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中国卓越出版社1990年,172页;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96页。

3 《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共中央1982年1号文件批转),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件选编(下册)》,人民出版社1982年,1061页。

4 民办发(1989)30号,1989年11月15日。

5 参见《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基发(1990)25号,1990年9月26日。

6 民基发(1995)7号,1995年2月27日。

7 彭真:《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1987年11月23日在6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的讲话),载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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