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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取消还是调整

利息税:取消还是调整


翟继光


【关键词】利息税;税法;利息
【全文】
  利息税是今年两会的焦点问题之一,很多代表和委员建议取消农业税。利息税的全称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利息税并非一个新开征的税种,早在1950年,我国就颁布了《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但因为当时我国人均收入较低,征收利息税没有实质意义,1959年就停征了。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将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同时规定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为免税项目。1999年为了抑制储蓄,鼓励消费,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从免税项目中删除,从而使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第一次正式步入中国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之中。
  1999年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对于抑制储蓄、鼓励消费、调节收入差距以及增加普通老百姓对税收和税法的认识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这一税收在中国特定环境中的弊端也越来越突出。
  首先,在特定经济环境中诞生的事物必然随着这一经济环境的消失而消失。纵观我国利息税的历史可以看出,我国之所以在1999年开征利息税是有特定的经济背景的,那就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到来,使我国经济形势发生很大变化,紧缩成为经济的主要特征。为调控经济,中国人民银行从1996年5月1日起连续7次降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但依然难以扭转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的现实。截止到1999年6月底,城乡储蓄存款余额已达59174亿元之巨。为了抑制储蓄,在存款利率不宜再降的情况下,国家想到了利息税这一手段,一下子将实际存款利率调低了20%。但是当前的投资大幅度增长、非典型局部通货膨胀的新形势已经大大不同于1999年的经济形势,当前的通货膨胀率已经高于储蓄存款利率,当年赋予利息税的使命已经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利息税应该寿终正寝。
  其次,具体的制度要发挥作用必须有相关制度的配合,在没有配合制度的情况下,难以发挥作用。利息税以及相关的降息政策如果要发挥抑制储蓄、鼓励消费的作用必须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合,即让老百姓对将来放心,这样,老百姓才会把钱从银行取出来,花出去,否则,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保障,即是开征100%的利息税,采取负利率,老百姓仍然会把钱放到银行里。从2000年到2004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分别为6万亿、7万亿、8.7万亿、11万元和12.4万亿。困扰很多人的所谓存款怪现象其实一点也不怪,那不过是普通老百姓在当前制度约束下的正常反应而已。因此,如果开征利息税是为了抑制储蓄的话,在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之前,最好还是缓行一段时间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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