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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罚的配置与传统刑种的改造

  
 
  
  
  
【注释】  这一建议的另一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为年龄计算与认定偏差,而误判少年死刑的风险。相当于给避免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再加了一道保险阀。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的理由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依照《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以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为由判处无期徒刑;另一种是依照《刑法》第49条规定,以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为由判处无期徒刑,这两个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即便是未成年人犯罪同时具有从重情节的情况下,严格以刑法为依据也不能判处无期徒刑。详见郑鲁宁:《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问题的探讨》,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另见李文峰:《对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7期;杨柳:《论未成年犯不应适用无期徒刑》,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我曾经主张在少年司法领域试点不定期刑(参见拙著《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页),但在进一步沉思之后,改变了这一观点。

主要是指数罪并罚、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三种情形。

] 根据刑法规定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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