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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罚的配置与传统刑种的改造

  在我国现阶段及将来较长的一段时间之内,要彻底废除死刑是一个难以实现的理想。但是,限制死刑和尽量少用死刑,则是一种已经较为广泛接受的立场。对于死刑的限制,主要可以从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两个角度展开。从犯罪主体的角度限制死刑要比单纯以罪行的性质为标准更为彻底也更容易被接受一些。建议对于少年犯罪废除死刑的做法进一步延伸到年幼青年和年长青年,即规定对于18岁以上22岁未满的年幼青年绝对不得适用死刑;对于年长青年(22岁以上25岁以下)一般也不得适用死刑,如果罪行特别严重者可以判处死缓。[①]青年群体与未成年人有着诸多类似之处,可以而且应当将少年刑法规则延伸于这一群体。这也是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要求,《北京规则》第3.3条要求“应致力将本规则中体现的原则扩大应用于年纪轻的成年罪犯”;也符合各国少年刑法发展的趋势,“按少年法之潮流及社会实况之演进,少年之年龄有逐渐提高之势”。[5]
  二、自由刑
  近代以来,自由刑已经取代生命刑与肉刑,演变成为各国刑罚体系中的核心刑种。一般认为,自由刑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自由刑既包括剥夺自由刑,也包括限制自由刑,而狭义的自由刑仅指剥夺自由刑。另外,根据是否以犯罪人的终身自由为剥夺对象为分类标准,可以把自由刑分为无期自由刑和有期自由刑。以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标准,可以把自由刑分为长期自由刑和短期自由刑。以是否要求受刑人在监禁的同时参加劳动为标准,可将自由刑分为徒刑和(又称惩役)和监禁。在我国,自由刑内涵着劳动改造,因此等同于徒刑。
  从各国少年刑法所规定的少年刑罚来看,基本上是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甚至有的国家(如德国《少年法院法》)规定,少年刑罚仅仅是指自由刑。但是,各国少年刑法均在不同程度上对于作为少年刑罚的自由刑进行了“少年化”,而表现出区别于成人自由刑的诸多特殊性。但是,我国刑法对于少年自由刑的设置基本未进行“少年化”,这是我国刑罚设置的一大缺陷。
  (一)无期徒刑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无期自由刑即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严厉性仅次于死刑的刑罚。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判处无期徒刑者都会被减为有期徒刑,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无期徒刑仍是一种“无释放可能”的严厉刑罚。尽管理论界对于我国刑法是否允许对犯罪少年适用无期徒刑存在争议,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少年判处无期徒刑却是不争的事实。
  对于少年犯罪禁止判处无期徒刑,是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重要内容,它明确禁止对于犯罪少年适用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a项规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有许多国家或地区将无期徒刑明确排除于少年刑罚之外。例如德国《少年法院法》第17、18条规定:普通刑法所规定的量刑范围不适用于少年,对于少年最高刑罚为10年自由刑。奥地利《联邦刑法典》第36条明确规定:对于行为时不满21岁之人,不得科处重于20年自由刑的刑罚。同时《少年法院法》第5条第2款规定:少年(14岁以上18岁未满)犯罪可能科处终身自由刑和10年以上20年以下自由刑或终身自由刑的,以下列刑罚代替之:a)少年是在年满16岁前实施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b)其他情况下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8条也将终身剥夺自由排除于少年刑罚的种类之外。英国《1933年儿童及未成年人法》也规定:“被宣告有罪但属犯罪时不满18周岁之人,若被宣告犯有谋杀罪,不得判处终身监禁,也不得对该犯罪人宣告死刑或作宣告死刑的刑事记录。”[6]
  如果仔细研究我国刑法,可以发现它实际上排除了对犯罪少年适用无期徒刑。刑法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意味着少年犯罪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同时,刑法17条第3款又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规定属于法定情节,对少年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对于少年犯罪只能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②]但司法实践中,却并未认同这一点。
  剥夺少年的终身自由也是一种与死刑类似的残酷刑罚,本质上是基于报应刑思想的一种逃避教育、感化犯罪人努力与责任的刑罚,这也是与少年刑法的基本理念相悖的。建议修改我国刑法有关条文,确立少年犯罪禁止无期徒刑适用原则。罪及无期徒刑的,改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16岁以上18岁未满之年长少年)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14岁以上16岁未满之年幼少年)。事实上,我国早在民国时期就已经有了禁止对犯罪少年适用无期徒刑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1935年民国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未满十八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其刑。”在20世纪50年代,也曾经有人提出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应当适用无期徒刑的观点。[7]可惜这种观点直到今天都尚未为立法者所接受,也没有为理论界所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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