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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3、防范限制竞争措施。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管的另一个目的是确保信贷和资本市场上的竞争性。这一论断的出发点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的基础上:如果不施加额外的监管,金融机构会利用其强大的市场力量来赚取更多的利润或是拒绝向弱势借款人放款。关于此类限制竞争措施的关注充分解释了为什么金融机构被禁止向其它行业实体进行直接投资,并且在向其联属企业提供信用支持或进行交易方面受到严格管制。上述出于竞争因素的考虑同时也是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市场份额作出特别限制的原因。
  4、提高社会再分配标准。监管金融机构常常是为了提高社会的再分配标准。例如,保险管制的大多数规则禁止保险公司基于特定的分类(如种族或财富),而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保险费率,尽管这种区别待遇可能是合理的。同样道理,许多国家的放贷规则对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利率作出限制。在现代社会中,提高再分配标准的一个常规机制是对借款人和债权人的交易施予强制性条款或直接改变财产分配的标准。
  5、为政治目的服务。一些国家的法律利用金融监管来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这类监管措施具体包括限制外国资本对本国公司的控制权或限制城市银行向农村地区的地域扩张等。
  二、将监管目的扩展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
  要使金融监管更为有效,就必须将最初为一般金融机构设计的监管策略扩展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许多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控制权的变更加以严格监控,它们主要运用申请审批程序来考察新所有者的资质和经营前景。因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因此它们自身的构成及导致自身控制权变更的交易也就理所当然地纳入监管者的视野。一些用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则,如限制单一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也同样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以避免全资控股的公司“一言堂”式的不良运作。因此,限制单一银行市场份额的法律规则将被扩展适用于处于同一控股公司控制下的所有银行,即这些银行将被视为同一实体来计算市场份额。
  (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一个极端的体现是美国,在美国,银行监管者不仅对银行施予并表资本要求,而且还将这一要求扩展至金融控股公司。也就是说,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不仅其银行子行必须满足强制性资本要求,而且整个金融控股公司体系也必须满足资本充足性要求。进行上述监管的考虑是,如果不对银行持股公司施予强制性资本要求,那么控股公司的资本将出现空洞化,控股公司可能从子行抽取资金或通过鼓励子行从事高风险高回报的冒险经营,从而危及子行的偿付能力。
  然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资本要求也面临着不少质疑。如果说对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是为了补充对其控股子机构的资本监管,那么人们也许会问,既然对子机构的直接资本监管都难以奏效,凭什么认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监管能达到增强子机构资本充足性的目的呢?如果监管者已经察觉出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偿付能力存在弱项,那么监管者理应采取更合理直接的方式来解决被管制实体的资本监管问题,尤其是那些未达到一定控股比例因而不在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系统内的附属机构的资本监管问题。于是,有人设想用这样一个监管体制来解决资本监管问题:对控股公司系统内的公司可以整体实施资本监管要求以补充公司个别偿付能力监管的不足;对在控股公司框架外运作的公司,上述方法只能作为替代的补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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