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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赫威尔.E.杰克逊 蔡 奕 译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全文】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那些控股受管制中介机构,主要是存款机构(如商业银行和储蓄组织)、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的法律实体,金融控股公司也可能对一些不受管制的其它机构具有控制利益。与一般的商业企业不同,金融控股公司在许多领域受到特别的法律限制,并在监管体制上与其它企业存在着重大区别。举例而言,1956年美国银行持股公司法及其相关法案就对控股存款机构的美国公司施予大量业务限制。其它的金融控股公司,如控股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的公司,也受到类似监管思路的影响,只是在法律上监管干预的程度较轻而已。在世界范围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存在着多种模式,监管的范围也不完全相同。
  在经济生活中,为什么金融控股公司受到特殊的附加管制,而其它重要行业的控股公司,如大型制造厂商或军火商却未受到类似的管制呢?人们猜想,这可能与金融控股公司所控制的受管制实体的特殊本质有关,亦即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理由与监管金融机构的理由具有直接的关联性。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一个隐含的前提是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监管是不完全、不充分的。因而,为更好地理解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我们必须首先思考对金融机构实行直接监管的理由及其局限性。
  一、对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的理由
  对金融中介机构实施监管的理由很多,许多理由某种程度上也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的理由。概括而言,主要有五个方面的理由:
  1、保持偿付能力。金融监管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公众权利人(如储户和投保人)的利益,这种保障有时是应理性公众权利人的要求而实施的,有时则是政府自上而下主动实施的。保持偿付能力的常规方式有最低资本要求、投资组合限制、多样化经营要求、公司及其雇员的一般行为准则(如禁止不安全不稳健的业务运作)以及以现场检查为补充的定期报表要求等。除此以外,监管当局还可对新设金融机构或获取既存金融机构控制权的行为进行监管评估。通过上述评估,监管当局可以充分考量管理层的诚信与经验、针对新实体的业务计划和拟准入当时的市场竞争状况等。评估这些因素将有助于监管机构预测该金融机构的经营前景。
  2、防范系统性崩溃。金融监管一个明显的目的在于防范通过经济系统传导的金融风险。这种风险可通过激起金融恐慌、破坏支付系统或是干扰授信流程而实现传导。用于保持偿付能力的许多措施同时也起到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作用。政府出台了一些行政措施,如中央银行清算机构和对支付系统的管制,用以隔离因金融机构倒闭而引发的负面外部效应,但由于这些措施未经过严重金融危机时期的检验,因而无法确定其是否有效,故监管机构往往对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施予附加限制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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