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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内幕交易管制法律评介与我国证券法的完善

  (四)违法行为
  总体而言,《刑事审判法》规定了三类违法行为:根据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建议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的不当披露。
  首先,掌握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如果在一个受管制的市场通过职业中介机构交易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则构成根据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但如果其不通过交易所,而是私下交易,则不构成上述指控。
  其次,如果掌握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在明知或有充分理由知道交易将在受管制证券市场或通过交易所进行的情况下,仍鼓励其它人员进行与该信息具有价格敏感性的证券交易,则其将受到建议内幕交易的指控。
  再次,如果掌握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背离其雇佣、职务或职业操守,向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也可能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应注意内幕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是否将会发生并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的必备要件,只要内幕人员超出其职责范围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即可构成内幕交易。这一规定有力地规制了证券市场上的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五)抗辩
  上述《刑事审判法》规定的三种违法行为是有其特定的抗辩的。《刑事审判法》在第53条规定了一些基本抗辩,在附录1则规定了一些在特定情形下的特殊抗辩。
  首先,对于三种违法行为均适用的抗辩是如果行为人能举证其并不知道该信息对所交易的证券具有价格敏感性,其交易所获利益与内幕信息无关,其即可免责。其次,如果行为人能够举证该信息已被广泛披露或即使其不掌握信息也将进行该证券的交易,那么他就能建立对根据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和建议内幕交易指控的有力抗辩。再次,如果行为人能举证证明其不可能预见到任何人会基于其不正当的信息披露,而在受管制市场或通过交易所进行相关证券的交易,则可以构成对泄露内幕信息指控的有效抗辩。
  《刑事审判法》附录1为做市商规定了四种特殊的抗辩,允许其对某些市场信息作出合理的披露,并根据证券投资委员会业务操作规则有关价格稳定的规则进行证券交易。
  (六)罚则
  在英国治安法庭(Magistrate’s Court)遭受内幕交易指控的行为人将被处予最高额不超过5000英镑的罚金,单处或并处6个月以下的监禁;在巡回刑事法院(Crown Court)受诉的行为人则将被处予罚金,单处或并处7年以下的监禁。
  三、德国管制内幕交易的法律
  1994年德国国会通过了《金融市场促进法修正案》,并据此制定了《德国证券法》。为了与欧共体《关于协调内幕交易监管的指令》相协调,1994年8月1日德国证券法首次将内幕交易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而在此之前,德国的内幕交易主要由自律性规则《内幕交易自律指南》所规范。德国证券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证券交易的效率,改进德国证券市场的业绩。它通过禁止内幕人员基于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来强制推行欧共体的指令要求。德国的内幕交易管制规则主要由四方面内容组成:证券的界定;内幕人员的界定;违法行为判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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