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各国内幕交易管制法律评介与我国证券法的完善

  对于非内幕人员,如那些对交易相对方不负有信用义务的人员,美国司法实践采用了“不当利用信息”理论(misappropriation theory)。根据该理论,当内幕人员利用保密的重大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时,他就违反了对信息来源应承担的信托保密义务,须承担10(b)条款的相应责任,即使信息来源不是交易当事方,他也不能免责.因此,当一个雇员出于证券交易的目的而不当利用雇主的重大保密信息时,他就违反了对雇主及其客户的信托保密义务。
  对于10(b)条款和10b-5条款所规定的违法泄露信息,关键是看泄露信息者是否违背了信用义务(或信托保密义务)。如果泄露者并未违反上述义务,则无需承担10(b)条款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上述分析,如果内幕人员出于获取个人私利的目的而擅自泄露信息,其将被视为违反了其承担的信用义务。“获取个人私利”一般指的是金钱利益或是将来可能转化为财务收益的其它利益,亦包括赠送礼品。美国司法判例认为,泄露内幕信息者所获取的收益与内幕人员直接从事交易所获取的收益并无本质区别。
  (三)要约收购内幕交易的规制--14e-3规则
  《证券交易法》第14(e)条和SEC14e-3规则专门针对要约收购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上述条文对要约收购“重大非公开信息”的界定比起一般的规则更为广泛。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地从要约人(offerer)、目标公司或中介机构获取与要约收购有关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后,就不得在信息披露日或消化日之前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并且对于内幕信息的后继接受者来说,如果其知道或应该知道该信息直接或间接来自要约人、目标公司或中介机构,他也不得在信息披露日或消化日之前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此条款对从事多元化金融服务集团的适用有一定例外,只要该金融集团制定或实施了必要的屏蔽措施,以防止信息在证券发行、交易或咨询部门之间的流动,可以免予适用14e-3规则。
  (四)损害
  在私人诉讼中,内幕交易损害赔偿往往是一种“不足额赔偿”(disgorgement),例如,根据证券交易法第20a条,交易相对方所获得的补偿仅相当于内幕交易行为人在违法交易中所获取的利益(或所避免的损失)。10b条款也有类似规定。为什么要采取“不足额补偿”方式?美国上诉法院有如下解释:
  (1) 对于不知情的投资者来说,如果其知悉该内幕信息,那么理性的投资者可能会推迟交易或不交易,因此在内幕交易中,理应赔偿其知悉内幕信息或信息公开后其持有的股票市价与原先价格的差价损失;
  (2) 但这一损失补偿不得超过违法行为人因从事内幕交易而获得的利益。因为作为善意投资者可以在早些时候卖出证券,而不是拖延到当事方都获悉该信息的时候再卖出。如果存在大宗交易的买方,要求获取超出违法获利总额的赔偿,其损失补偿也只能按违法获利总额在买方中按比例分配。
  (五)政府诉讼和救济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