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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外资银行的准入法制及其完善

  二、中国对外资银行的准入条件及其改进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加入议定书》)及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及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以下简称《承诺减让表》)对银行服务贸易的准入条件作了一些具体承诺。为了履行上述承诺,2001年底国务院对原1994年《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作了较大篇幅的修订:对于原《管理条例》未包括而我国在WTO谈判中已承诺的内容,按照承诺增加;①对于原《管理条例》已涉及但与WTO谈判承诺不一致的内容,按照承诺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准入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准入条件:②
  1、注册资本金与总资产要求
  在注册资本金上,我国法律要求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与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总行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无偿拨给不少于价值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在总资产方面,《管理条例》要求,若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其申请者提出准入申请前一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100亿美元;若设立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100亿美元;若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其申请者在提出准入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上述规定特别是对申请准入者资产实力的要求是不同于中资银行的设立标准的,这反映了中国对外资银行审慎的监管态度。为了确保引进高质量的外国资本,保证本国银行业的稳定和本国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对外资银行设定较高的总资产和注册资本金标准,可以达到甄别取舍的作用,即吸纳资力雄厚、规模较大的跨国银行进入中国,而将资力较弱、规模较小的跨国银行排斥在外。但是,绝对的总资产和注册资本金标准却往往事与愿违。在国际银行业中,资力的强弱与经济效益的好坏并不总成正比,一些看起来财力雄厚、规模庞大的跨国银行,可能实际上效益低下、资信衰微;而一些资产规模不大的中小型银行则可能生机盎然、口碑良好。因此以单一的总资产或注册资本金标准来衡量跨国银行的资质,难以实现“选良弃莠”的目的,但要个案评判每个申请者的资质又因工作量过大而难以操作,笔者认为一个较为简便可行的作法是参照新加坡、菲律宾等国的作法,在设定总资产和注册资本标准的同时,只允许世界排名靠前的跨国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如此,既可甄别跨国银行的综合素质,又可借助权威机构的评级标准,免去监管当局亲自审核和调查跨国银行资质的费用和精力,有助于提高准入审查工作的效率。考虑到中国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容量,对银行准入的资质排名要求不宜过严,笔者认为将准入范围限定在世界排名前300位的跨国银行为宜。
  2、双重许可与母国监管要求
  我国《管理条例》第6、7、8条规定了外资银行的双重许可与母国监管要求: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应同意其申请,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设立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针对我国目前市场准入形式中外国银行分行居多的特点,母国监管的履行要求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东道国对境内分行的监管仅能保证该国分行的局部安全,而母国对总行的监管程度则直接关系到其全球分行系统的全局性安全,因此,我国监管当局在考虑是否让外资银行准入时,将母国对外国银行的监管状况作为一个重要的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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