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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外资银行的准入法制及其完善

略论外资银行的准入法制及其完善


蔡奕


【摘要】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是其地域监管的首要环节,市场准入是外资银行合法进入东道国市场的先决条件,同时市场准入形式与条件的宽严,也关系到外资银行后续经营的成效。我国的外资银行准入法制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渐次发展起来的,随着入世后金融开放格局的嬗变和我国金融业自由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既有的外资银行准入法制也面临着许多亟待改善的问题。本文拟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对这些问题作一评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外资银行准入法制的立法和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市场准入、准入形式、准入条件、准入许可
【全文】
  一、中国对外资银行的准入形式及其完善
  根据2001年国务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1)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即所谓的外资独资银行;(2)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3)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体而言,我国外资银行的准入形式与世界主要国家基本相同,包括子行、分行、合资行和代表处等,在金融统计时,子行、分行、合资行往往合称营业性外资银行,而将代表处单列为非营业性外资银行。
  从统计数据看,在营业性外资银行中,外资银行分行占绝对性优势,它不仅是我国最早引入的外资银行形式,而且其开业数量也遥遥领先于子行和合资行。外资银行分行在中国的大行其道,是有其客观原因的:从中国金融监管当局角度而言,分行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外国银行必须对其中国分行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以分行形式准入中国即意味着取得总行全球资产的担保和有力支持,对中国储户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相对于子行与合资行来说较为充分,因此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分行持宽松的准入态度;从跨国银行的角度来说,选择附属性和依赖性较强的分行形式进入中国,可以有效地管控和操纵分行,实现其全球经营战略,同时还可以运用总行的全球资金在中国开展业务,获得较子行更强大的业务扩张能力。此外,由于中国的金融开放才刚刚起步,外国投资者对中国的金融法律、政策还存有疑虑,跨国银行在考虑准入形式时往往以投资安全性作为首要的参考因素,因此它们通常不愿采取合资行或子行的准入形式,而倾向于选择能够将控制权与核心竞争技术保留在手的分行形式。
  中国外资银行准入形式过于单一的现状存在不少隐忧。外国银行以分行形式经营时,东道国更多地依赖于外国银行的母国,一肆外国银行经营不善或是母国监管不力导致外国银行出现问题,分行亦随之陷入风声鹤唳之中,所以分行的生存能力和经营状况很大程度上并不操控在东道国手中。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中国目前以分行作为外资银行准入主流的作法并不值得称道。银行界有句谚语:“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入一个篮内”,风险的分散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良方,因此我国在引入外资银行时不能将准入形式过于单一化,而应提倡多元化准入,应在子行、合资银行的准入上多下功夫,从外资银行组织形式多元化上实现风险的有效分散。
  此外,从银行经营技术传播的角度来看,外资银行分行的形式也不利于银行经营技术的有效传播和扩散。银行经营技术包括市场营销、产品创新、客户服务、资金运用等方面,可大别为两类:一种是模仿技术,即通过模仿加以传播的技术(如市场营销、展业和客户服务技术),模仿技术扩散速度较快;另一种技术只能通过亲身经历才能够掌握(如产品设计和开发技术),也称为授受技术。十余年的银行试点开放经验昭示我们,引入外资银行不仅在资金和观念上使中国银行业获益非浅,而且对提高中国银行经营技术也大有帮助。但从实际效果上看,由于中国的外资银行准入形式以分行为主,而分行对外自成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完全由其母行掌控,因此国内银行难以接触和掌握其核心的授受技术,只能模仿和学习其外围的一些经营理念和营销手段,在经营技术上始终难以实现质的飞跃。因此,笔者认为,掌握先进技术的最佳方式是与外资金融机构合作成立合资银行,在共同经营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学习和提高自身的经营技术,从这一点考虑,今后我国外资银行准入形式的重点应转向合资银行,而不宜继续单一地引进外资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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