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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行政程序法的首要追求

公正:行政程序法的首要追求


姜 明 安


【全文】
  行政程序法是提供“公共物品”。提供“公共物品”不同于经营“私人物品”:经营“私人物品”的首要追求是效率,是利润;提供“公共物品”的首要追求是公平,是正义。英国法治以Natural Justice (自然正义)为其核心观念,美国宪政以 Due Process of Law(正当法律程序)和Check and Balance(制约平衡)为其支柱。翻开各国的行政程序法典,无不以公正为其立法目的。
  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了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历程。《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作为行政程序法单行法,现在已经出台,《行政强制法》等其他行政程序单行法也已进入了立法机关的立法日程,可望年内或近年内出台。更可喜的是,作为行政程序统一法典的《行政程序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有望由本届人大或下届人大推出。
  行政程序立法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长久和顽固人治传统的国度里终于受到重视,有关法律案正逐步进入立法议程和逐步推出,这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是,好事必须做好。而要做好好事,首先必须明确做相应事情的目的、目标,明确做相应事情首先要追求的是什么。否则,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南辕北辙,所得非所欲。
  行政程序法的首要立法目的是什么呢?是公正。公正几乎是所有法治国家,特别是现代法治国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第一追求。也许有人要说,外国如此,中国也应如此吗?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应突出中国的特色。立法要考虑本国国情和具有本国特色是对的,但是考虑本国国情首先要分析本国国情,具有本国特色应是是基于本国实际国情所必须具有的特色,而不是为突出特色而制造特色。就确立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而言,我们应考虑的中国国情是什么呢?第一自然是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发展是中国的第一要务。那么,适应中国这一国情的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又应该是什么呢?有人认为应该是效率优先。但我认为这一国情决定的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恰恰应该是公正优先。只有公正优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调动起千千万万人发展的积极性;只有公正优先,才能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全面、科学和可持续的发展。另外,考虑到中国目前部分官员有较为严重的腐败和滥用权力现象的另一种次要性的“国情”,也应确立以公正作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的首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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