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制度理论简说:政治学法学理论的新发展

新制度理论简说:政治学法学理论的新发展


丁利


【全文】
   经济学家永远不能说一个制度比另一个制度更“有效率”,这一判断超越了他的能力范围。
  
  Buchanan,1959:137-138
  
 
  
  导言
  本文无意涉及所有西方法学政治学领域内的新动向,仅按照作者的兴趣,从一个比较合理的关于制度理论的一般框架所具有的逻辑要素来组织有关的材料。
  
  制度可以说是各种政治法律理论的核心对象。人类社会作为一种高度复杂的组织结构,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发展出一系列制度,用以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政治法律学说反映了人们对此的思考。我们所称的新制度理论,特指二十世纪一批西方法学家,政治学家,经济学家和哲学家用统一的方法(主要是经济学,特别是博弈论)对制度问题的探索。
  
  与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其它阶段不同,当代制度理论发展的一大特征是,各种学说之间的交流和融合。由于使用共同的语言和方法,使得围绕着制度问题的对话和讨论能够得到清晰的表述,对问题的回答和答案之间的分歧也非常显明。这与传统上不同学者或不同学派往往使用不同的概念和方法体系,理论之间不能互相翻译和沟通相比,其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合乎“奥卡姆剃刀”(如无必要,勿设实体)和马赫的思维经济原则;第二,正象莱布尼茨所强调的,可以消除理论上不必要的争论或者使争论还原到不同理论前提。
  
  而最近二三十年,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的这种统一性的表现就在于,它们已经把基础牢固地建立在博弈论(Game theory)上。博弈论,作为研究“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环境中人们是如何行动”的工具,使得原来学科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学科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原则上,我们所面对的世界是一个整体世界,所谓的法,道德,经济,政治等概念只不过是我们用以描述世界的符号,所谓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划分只不过是出于方便的考虑或者归咎于我们对整体的无知而不得已的选择。并且,法学是因对象而划分的学科,它自己本身几乎没有特殊的研究方法。易言之,它的大部分研究方法都是从其它学科借鉴来的(当然,这丝毫无损于其论题的崇高)。至于选择经济学作为基础工具,主要原因是历史性的,因为博弈论这门数学分支的发展历史中数理经济学家们是起了关键作用的。今天经博弈论改造过的微观经济学已经被发展为关于人类行为选择的学问。另外,微观经济学的核心,本质上就是研究制度问题的。
  
  当然,今天的理论都是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制度理论深深植根于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传统中。古希腊古罗马甚至更早年代思想家提出的永恒性的制度问题,如正义,平等,效率等,依然是新制度理论家们思考的焦点;古典自然法学派及其社会契约论思想,边沁的功利主义,实证主义等等也都被吸收进新制度理论的框架里;在方法上,数学工具是毕达哥拉斯和柏拉图时代就强调的,霍布斯和斯宾诺莎等自然法学家也非常重视,马克思在给拉法格的信中也指出其重要性,这在新制度理论中得到了系统的运用。
  
  所谓社会科学,无非是从不同的方面来研究人们的社会行为,即研究如下四类问题:第一,人类社会是如何存在运行的,特别的,在一种制度环境中人们是如何行为的;第二,人类社会应该追求什么样的目标;第三,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人类社会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制度安排;第四,随着知识和技术的进步,制度是如何发展演进的。
  
  博弈论(Game theory)、社会选择(Social choice)理论、机制设计(Mechanism design)理论和制度变迁(i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理论正是现代社会科学家们研究这几类问题的的标准工具。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博弈论是研究人们的行为是如何相互影响的,人们是如何在相互作用(interaction)之中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和行为决策的。社会选择理论所探讨的是,对于每一种社会经济环境,我们能否以及如何确定一个满足某些价值规范的社会目标集合。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并且接受人们是按照博弈论所刻画的方式行为的,那么,机制设计理论则探究能否以及如何提供一个博弈框架(game form),使得在这个框架下的博弈均衡解是在社会选择目标集合里,也就是说,社会选择函数是可执行的(implementable),或者退而求其次,这种均衡解是无限接近于社会选择目标集合的,也就是说可以近似地执行的。而制度变迁理论试图说明,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是如何从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博弈中学习和进化的,是如何运用其知识进行制度建构以规范其生活的,这个过程所体现的特征是什么,以及(特殊地)那些进行制度变革和创新的社会,对一个更基本的制度设计问题所应采取的态度和对策,等等。
  
  在这四类问题上都有严格而系统的研究,荟萃了众多理论成果。如冯诺意曼开创,纳什(John Nash),豪尔绍尼(John Harsanyi),泽尔滕(Reinhard Selton)作出经典贡献的博弈论;阿罗(Kenneth Arrow)关于社会选择理论的著名的不可能性定理,森(Amartya Sen)的帕累托自由不可能性定理,以及豪尔绍尼的功利主义的社会福利函数和罗尔斯的正义论;赫尔维茨(Leonid Hurwicz)和马斯金(Eric S. Maskin)的机制设计理论,格罗夫斯(Theodore Groves)等人关于公共物品提供的研究;布坎南(Buchanan,James)研究政治学的公共选择理论及其宪法经济学;宾莫尔(Ken Binmore)用博弈论对社会契约论的新研究;科斯(Ronald Coase)的交易成本理论;哈耶克(F. A. Hayek)关于制度演进的理论;诺斯(Douglas North)关于政治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制度变迁研究;等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