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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法律发展

  法律全球化趋势主要表现为:
  (1)法律的“非国家化”(denationalization),法律并非都是由主权国家制定的,越 来越多的法律将由各种各样的经济联合体、知识产权组织、环境保护组织、新闻媒介联 合体等“非国家”的机构制定。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是由国际商会编订 的。
  (2)法律的“标本化或标准化”。法律的标本化或标准化起源于某些联邦制国家。在联 邦制国家,各个成员国自行制定法律。但是,出于经济、公共安全、高新技术的转让等 原因,由全国性法学研究机构或法律协调机构制定某些“统一的”、“标准的”的法典 ,作为各成员国制定同类法典的范例。例如美国法学会和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起草 的《统一商法典》。起初,这一法典对各州并无约束力,也没有得到所有州的普遍认可 。90年代以后,由于电子商务的广泛发展,交易便利、交易安全、交易费用日渐突出, 各州逐渐地采用了《统一商法典》,实现了商法的“全国化”。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 球化时代,这样的立法经验被作为一种推广到国际社会。由联合国、国际组织、经济联 合体制定一些法律范本,提供给各个国家作为立法的标本或参照。例如,联合国国际贸 易法委员会就在其《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中采纳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大部分概念 和规则,向全世界推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77年制定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联合国1979年制定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 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1996年推出的《电子商务示范法》,都正在被世界上多数国家 所采纳,作为制定国际税法、电子商务法的范本。再如,《北美环境合作协议》有可能 成为区域范围内多边环境合作法的标本,在未来多边范围推广。法律标本化或标准化正 在成为法律移植的新形式。
  (3)法律的“趋同化”。“所谓法律趋同化,是指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和 法律规范趋向一致,既包括不同国家的国内法的趋向一致,也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趋 向一致。世界范围内的法律趋同首先表现在民商法领域。”④在商务、金融、知识产权 等领域,法律的趋同速度之快、程度之高,超出了人们的预料和想象。《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法律趋同的一个典型。
  (4)法律的“一体化”或法律的“世界化”。“所谓法律一体化,是指全球范围内法律 规范的相互联结。各国之间的法律规范是互不隶属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也被一些人看作 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已经清楚看到这些法律规范正在联为 一体,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不清,而这种联结的实现就在于国际法 高于国内法的信念已得到普遍的确认。”⑤法律的一体化还意味着某些“全球性法律” 、“世界性法律”的出现。《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 一法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都属于“全球性法律”、“世界性法”的范 畴。
  当然,必须承认:(1)法律全球化在目前仍是一个进程,一个过程,一种趋势;(2)法 律全球化并不是所有法律的全球化,那些不具有涉外性、国际性的法律不可能、也根本 没有必要“化”为“全球性”或“世界性”法律;(3)法律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 概念的过时或消失,而只是意味着主权概念的进步和丰富,各国之间的法律仍将呈现多 样性、多元化;(4)各个国家均应当警惕和制止少数或个别国家借助法律全球化的名义 而推行政治霸权主义和法律帝国主义。
  在法律全球化时代,我们首先面临的是如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在过去一个相当 长的时期,由于我们在理论上固守传统的“国家本位”、“主权至上”,所以在国内法 与国际法的关系上不加区别地认定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后来,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 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要求,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民法通则》第1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 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民 事诉讼法》第238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 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些规定 实际上宣布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上国际法高于国内法。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 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在行政法领域 同样实行国际法过于国内法的原则。有的人认为这是中国立法的失误,并且主张取消这 些条款。究竟是失误还是明智?这分明是明智之立法。我们已处在全球化的时代,国内 法与国际法的联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密切。“条约必须遵守”是一条公认的基本原则 ,一个国家缔结或者参加某项国际条约,就意味着承诺在享受条约赋予的权利的同时必 须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立法机关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通 过制定新法律或者修改已有法律把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二是在有关的法律中 明确规定当国内法与已经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已经认可的国际惯例出现冲突时, 国内法服从国际法(即依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行事)。这是法治文明的体现。在我国加 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法律准备却严重不足的现实情况下,我们必须适用WTO规则,而且 在我国法律规则与WTO规则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WTO规则。这是WTO的基本要求,更是国 际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我国作为开放的、文明的、步入法治社会的大国应当树立守法 自律的形象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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