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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法律发展

  在世贸组织体制中,绿色贸易和绿色经济政策主要体现为:(1)商品(如食品、纺织品 、机电产品等)自身必须符合国际统一的或国际公认的环保标准,那些含有农药或污染 物残余物以及重金属含量过高的农产品,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品,含有氟里昂的制冷设 备,放射超标的家用电器,某些对人类健康、人类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有潜在影响的转基 因高科技产品,将逐步被排除在自由贸易之外。当然贸易中的环保标准不能是双重标准 。(2)生产制造产品的过程、方法、场地也必须符合环保标准,如果生产制造过程危及 湿地、污染海洋、破坏臭氧层、加剧荒漠化、危害濒危物种、削减生物多样性、破坏生 态平衡,WTO成员可以拒绝进口这类产品,或者征收环境税。(3)禁止以有害于人类健康 和生态环境的方式从事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
  由于WTO将实施日益严格而复杂的环境标准、环境检疫和环境管制,由于全球范围内绿 色消费意识和消费方式的普及,各国政府和企业必须首先在外贸领域继而在整个贸易和 经济领域限制、禁止对环境有消极影响的产品及其制造生产方式,即使这样做不是出于 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随着产品的环境质量日益成为影响其市场竞争力的因素以及产 品的环境成本日益加大,环境科学、环境技术转让、环境保护产业迅速发展起来,环保 产业开始成为新的经济生长点,环境经济蒸蒸日上。贸易和经济绿色化就是循着这一逻 辑形成和快速发展起来。
  与贸易和经济的绿色化相适应,我们一方面要遵守国际社会制定的与贸易、经济交织 在一起的环境保护规则,另一方面要根据世界贸易和经济绿色化的趋势加快完善环境保 护法律体系,强化环境法律实施和监督机制,以全面适应环保时代国际贸易的新要求。 过去,我们总是强调我们是发展中国家,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产品的环保标准,现在不行 了。现在我们面临着消费者的压力和挑战。真正对我们企业构成挑战的不是外国企业, 不是外国政府,而是普普通通的亿万消费者。一方面,外国的消费者不接受我们的不符 合环保标准的产品,我们的产品由此出不去,出去了还得被打回来。另一方面,我国消 费者对符合环保标准的外国产品会倍加青睐。当消费者出于健康和生命安全原因而选择 商品的时候,价格将降为次要因素。我国企业和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应该更多地从市场、 从绿色消费趋势的角度主动提高环保标准。发展中国家也总是对发达国家出于环境因素 而实施的贸易限制给与批评和指责,称之为“环境壁垒”。其实,如果转换一下视角和 思维方法,从环境权作为人类基本权利的角度,从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子孙后代命 运的角度,从我们都是一个关注自己健康和安全的消费者的角度,观察和思考“环境壁 垒”问题,在世界贸易中增大环境保护因素是理性的,进步的,有情可原的。
    四
  入世将加快经济的知识化程度。20世纪最后20年发达国家陆续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 识要素在经济增长和财富增加方面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我国经济在世纪之交已初见 端倪。知识经济是继原始经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出现的经济形态,即以人类知 识精华和最新科学技术为基础,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与使用为主导内容的经济形 态。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资本、知识资源、知识产权、知识产业、知识创新、知识交 易是最基本的概念,是经济运动的表征。知识经济时代的法律制度在价值理念、调整机 制、体系结构、运行模式等方面都将呈现出不同于其他经济形态的新面貌。加入WTO之 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一体化,为了提供产品的竞争力,我们必须提高产品的科技含 量和知识含量;为了减少交易费用,为了及时而有效地应对国际经济的风云突变而减少 风险或者能够快速地化险为夷,我们必须广泛采用高新技术,使经济运行、经济交往特 别是金融活动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WTO把多边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相连,加强和 提高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同时限制或取消了在知识产权许可方面的不公平、反竞争 行为,在世界范围内激励和保护知识创新;这些均将加快中国经济知识化的进程。
  适应经济知识化的时代趋势,我们将建立和完善知识权利体系。知识权利体系包括三 个方面:第一方面是保障性权利,首先是要从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上切实 保护公民接受教育、获取知识、了解情报、提高智力的权利,确认和保护思想自由、创 作自由、创新自由、表达和传播自由,没有思想自由,没有创作自由、创新的自由,没 有表达和传播自由,那就不可能有发明创造,尤其是不可能有普遍的发明创造,欧洲中 世纪的历史、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都证明了这一点。第二方面是利导性权利,即通常 所说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因其智力活动、智力创造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利 益。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为智慧的火焰加注利益的燃料(林肯语),所以知识产权是一种 利导性权利。为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我们要加快知识的产权化,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加入WTO之后,我们要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的范围和程度应与TRIPS规定的范围 和程度一致,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1)版权与邻接权(相关权利),(2) 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公开 信息。同时也要与TRIPS的保护方式一致,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知识产权这种 智慧火焰的助燃剂必将激励和利导知识生产和技术创新,促进我国知识经济发展,进而 改变经济运作和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第三是知识财产权,知识财产是以知识形态或文 化形态存在的财富,诸如名胜古迹、文物、传统工艺、祖传秘方、KNOW HOW,它是人类 保存、延续、承传知识的机制,知识财产也是极其重要的知识资源。总之,我们要切实 完善法律,使知识的创造、转化、传播、使用、传承在较少交易费用的基础上进行,更 好地实现知识的价值。加入WTO之后,对知识权利的保护将空前加强。可以预测,在我 国有一天对知识权利的保护也会加强到这样一种程度:如果一个领导人在自己的讲话中 引用了别人的名言名篇而未加以说明,他就可能吃官司;一个大学教授在自己的课堂上 引用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加以注明和说明,如果有人揭发他,他会羞辱得自动辞职 或者被校方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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