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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法律发展

WTO与中国法律发展


张文显


【摘要】本文从法理学和法律经济学的视角,以中国加入WTO之后经济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的 深刻变化为切入口,分析了WTO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全球化、绿色化、知 识化,加快公共事务的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以及相应的法律变革趋势,分析了WTO对法 律技术化、信息化、法律职业化和共同体化、法制现代化和法学教育全球化的推进作用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作为法律发展基础工程的法学教育的改革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WTO/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法律全球化
【全文】
  1986年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朝着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方向昂首阔步的时候,中国 政府适时提出了“恢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的申请。世界贸易组织(W TO)成立后,从1995年11月起中国的“复关”谈判改为“入世”谈判。经过15年漫长而 曲折的谈判,我国于2001年12月10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还在中国加入WTO的 谈判过程中,人们就分析和展望“入世”对于我们来说意味着什么。现在,当我国成为 WTO成员的时候,我们更有必要进行这种理性分析和前景展望。
    一
  入世加快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WTO建立于1995年,是随着“关贸总协定”(GATT)的正 式签署而组建起来的“经济联合国”。加入WTO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成员国必须实行市 场经济体制,①至少在贸易领域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中国加入WTO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生成和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客观要求,而加入WTO之后则进一步促使中国经济的市场化 。在WTO面前,很多人只是意识到产品、产业、商品、商业问题方面的影响,只是看到 对价格的冲击,其实根本性、长期性的影响是对我国经济体能、经济体制的影响。加入 WTO必将进一步大大推动我国经济沿着市场化的方向改革,而这种改革又必将进一步解 放和发展生产力,进一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经济市场化首先表现为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和待遇的平等化。这种平等化是WTO的“国民 待遇原则”的要求,国民待遇原则(亦即非歧视原则)要求WTO的任何成员进口产品时在 关税、国内税收、国内销售、运输、分配、使用等方面所享受的权利应不低于涉及国内 同类产品的待遇;要求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处于平等状态,不允许对某些企业实行超国 民待遇,如税收优惠等。加入WTO之后,一方面要给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消除某些低国 民待遇,另一方面要取消现行的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使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处于 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这将有利于中国经济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彻底打破形形色 色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彻底消除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制约,最终有利于 先进生产力。WTO的平等原则也有利于消除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方面某些人为的差距。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为了吸引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国家对东部地区、沿海地区实 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和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入世之后要根据市场规则加 快清理和取消在东部和沿海地区实行多年的优惠政策,消除这些优惠政策对地区差别所 产生的负面效应。
  经济市场化其次表现为经济自由化。经济自由化首先体现为贸易自由化,包括货物贸 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资贸易自由化、知识贸易自由化,同时也体现为生产自 由化、消费自由化、经济体系自由化。自由是任何贸易的基础和前提,是市场经济的本 质。贸易和经济自由内在地包含着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WTO维护贸易自由,突出表现 为禁止垄断,反对贸易壁垒,反对以补贴、倾销等方式限制自由而公平的竞争,尤其是 反对政府对自由竞争的干预。
  经济市场化复次表现为政府行为的市场化。WTO规则的宗旨在于建立一个公开、公正和 无扭曲竞争的贸易体制。这一宗旨首先是、并且主要是针对政府行为的,其核心功能是 规范成员方的政府行为,排除政府对经济生活的非市场性干预,净化市场环境。中国入 世之后,WTO规则和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将促进政治与经济的进一步“分离”,促进政 府彻底割断计划经济情结,更全面、更彻底地转变其职能,从经济领域的许多方面退却 出来,政府一方面要从“凌驾于社会之上”回归到社会之中,另一方面把那些不该管、 管不了、管不好的经济事务交回社会。经济与政治是两个不同的领域,通行的是不同的 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在WTO体制下的市场经济中,平等、互利、自由的交易规则和公 开、公正、均衡的办事程序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不是高傲的行政权力。政府对经济 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措施不得违背WTO规则,并且必须具有透明性、可预测性、可计算性 ;任何干预经济生活的政府行为如果违反到WTO规则,无论它是具体行为,还是抽象行 为,都将受到经济当事人及其所在国政府的控诉,从而受到WTO组织的追究和制裁。应 该看到,经济入世首先要求政府“入世”,入世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的挑战,是对政府 权力的挑战,政府已不能任意规定关税税率,不能任意控制进出口配额或许可证;更是 对政府法治观念和信用的挑战,我国政府在加入WTO谈判过程中承诺遵守世贸组织制定 的世界通行的游戏规则,在享有世贸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权利的同时承担和履行世贸组 织成员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但是对于一个习惯于计划经济制度的政府机构,对于某 些把管理权力作为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以至本人谋取私利之资源的官员,对于缺乏 法治观念和信用的某些非政府的“官方”行业,能不能遵守WTO的游戏规则,全世界都 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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