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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入狱和出走时间较长,婚姻无效吗?

判决入狱和出走时间较长,婚姻无效吗?


孙瑞玺 钟友勇


【关键词】婚姻无效;重婚;规定
【全文】
  近来,佘祥林杀妻一案因其妻张在玉回家的戏剧性情节而倍受社会关注。2005年4月13日,新华网法治新闻栏目转发了《信息时报》记者李宪峰先生“佘祥林作风问题致悲剧发生 申请国家赔偿行不通”一文(摄影/巢晓)。该文中提到的“佘被判决入狱和张在玉出走时间较长,从法律上讲,他们之间的婚姻已经无效”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讲,佘祥林与张在玉至今仍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理由是:
  一、“佘被判决入狱和张在玉出走时间较长”不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1、《婚姻法》(1980年)没有规定无效婚姻制度。
  该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该条明确规定认定夫妻关系存在的法定条件就是“取得结婚证”。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行政法规)(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了无效婚姻制度。该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确定了撤销婚姻登记制度。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政法规规定没有将“被判决入狱和出走时间较长”作为的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3、《婚姻法》(2001年修正)确定了无效婚姻制度。
  该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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