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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关键是把握盗窃罪中对“现场”的理解与认识

如何区分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关键是把握盗窃罪中对“现场”的理解与认识


李旺城


【摘要】盗窃既遂还是未遂,直接影响量刑的幅度,对于这两者的准确区分与界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常存在不同认识。本文通过对一起案例的分析认为,司法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是要把握盗窃罪中对“现场”的理解与认识。

【关键词】盗窃既遂 未实施终了的未遂 现场
【全文】
  一、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马某(女)于2003年5月29日23时许,在某公司办公室(该办公室系一旧四合院内的两间正房)里间向王某(男)卖淫,王某怕钱被马某偷走,遂将衣裤搁于外间,后马某借上厕所之机从王某放在外间椅子上的外裤兜内窃走其人民币2000余元(藏于丝袜内),王某见马某许久不回,心生怀疑,便起身查看,马某在出院门时被王某发现并被追回赃款。
  二、分歧意见
  在处理该案时,对马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应以盗窃罪处以刑罚。其理由是: 1、王某实施危害行为的犯罪对象是人民币,属种类物。种类物的特有属性决定了本案中,只要行为人将钱窃取到手,就达到了对被盗财物具有支配、使用、处分程度的控制,已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了。2、危害结果已经发生。王某盗得2000余元后迅即逃离,虽然在未逃出院子时被发现,但王某已逃出被盗物的现场,这足以表明该笔钱财已经脱离了失主王某某的控制而置于行为人马某的控制之下了,危害结果已经发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实现,符合犯罪既遂特征。3、马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我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马某以非法占有王某的钱财为目的,秘密行窃,在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后迅速逃离现场,虽然作案后旋即被发现,赃款被追回,但此前王某的犯罪目的已实现,且盗窃行为业已完成,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齐备。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盗窃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刑法》第23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鉴于其情节较轻(数额不属巨大),应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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