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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即是获得授权”吗 ——析网上盗版者非法牟利的新托辞

“侵权即是获得授权”吗 ——析网上盗版者非法牟利的新托辞


郑成思


【全文】
   网上盗版者在中外都有;而盗版者以伪君子、伪创新者的嘴脸站出来冠冕堂皇地发表种种新论的现象,则在中国较为突出。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3年后,“利益平衡”成为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新话题。在讲这个话题时,切不可混淆了作者与公众之间,作者与侵权人、盗版者之间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关系。作者与公众之间,确有利益平衡问题。而作者与盗版者之间,则是侵权与维权的问题。盗版者在其违法活动被揭露后,都会以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在今天最新的辩解途径是混淆侵权手段与授权方式并公然声称“侵权即是获得授权”。我们有必要重新提起利益平衡与制止侵权这些基本问题。有人不经作者许可而复制作者的成果为自己牟利,作者一旦敢于站出来维权,就立即被侵权人指责为“妨害公众获得作品”,“个人利益极度膨胀”,等等,反倒把自己不经作者许可而复制牟利描述为“最先进的获得授权方式”。
  今天,网上盗版已经从文字作品发展到软件、音乐、影视等多种作品。对此若不加注意,有形市场打击盗版的努力会在一定程度上落空,因为稍聪明点的侵权人都会转移到侵权成本更低的网上。放纵网上盗版,将使我们“繁荣文化创作”的号召落空,将搞垮我们的软件产业以及音像、影视等产业,最终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公众获得优秀文化产品的需求。在我国,从《著作权法》修正前夕王蒙等作家的诉案,《著作权法》修正后法学家陈兴良的诉案,到今天仍旧在继续的诉案,侵权人已经发展到不经许可用他人作品为自己营利却声称“已完全解决了版权问题”,并把这种欺世行为标榜为“最新的获得授权方式”。这种发展趋势,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网上盗版者与传统市场盗版者一样,总是以“消费者欢迎盗版”为自己辩护。其实,消费者欢迎的是能够便捷、低价得到的优秀作品,而不是侵权人居中非法营利(从而必将同时使作者及消费者都做不合理的额外付出)的盗版产品。为使公众能够通过网络便捷地得到优秀作品,我国已经有不止一个诚信经营的网站严格按照《著作权法》,艰苦地采用盗版者嗤之以鼻的“一对一”方式向成千上万作者取得许可,而且做得很成功。广大作者、公众以及主管部门,理所当然地会支持这种至少是尊重著作权、尊行著作权法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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