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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王利明


【摘要】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自罗马法以来就已经形成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者违反了约定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者违反了法定义务;违约行为所侵害的是相对权,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绝对权;前者当事人事先存在合同关系;后者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自侵权行为实施时发生;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侵权损害赔偿可包括精神赔偿。

【关键词】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 精神赔偿
【全文】
  一、从违反义务的性质来区分
  从违反义务的性质来看,合同责任是因为违反了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合同义务主要是约定的义务,当然现代合同法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即合同义务来源的多元化,合同义务不仅仅来源于约定的义务还包括法定的义务以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侵权行为都是一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侵权行为所违反的法定义务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几类:一是侵权行为法所设定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普遍性的义务,即所谓“不损害他人”的义务,此种义务是针对所有人而设定的,其无时不在、无所不在。没有合法的依据或法律上的权利而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都违反了侵权行为法所设定的义务。二是侵权法设定的具体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强行性义务,如《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侵权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所设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强行性义务,如有关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对劳动安全保护的规定、消防法规对有关单位应当采取的消防措施的规定。四是在特殊情况下,某些特定的职责的人应当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如警察所负有的维持社会治安的义务),或者因实施了一定的先前行为,使其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例如,携带邻居家的孩子出外游玩,所负有的照管该小孩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造成他人损害,都可能构成侵权。
  在区分违约和侵权行为所违反的义务的性质时,还应当把握如下几点:
  1.确定所违反的义务是属于法定的针对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还是约定的针对特定人注意义务。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倾向是将违反约定义务的情况归入到侵权的范畴。例如,商标使用权人违反许可合同的期限或范围使用他人商标;肖像使用人违反肖像使用合同使用他人肖像;房屋租赁期限届满以后承租人继续居住房屋既不返还房屋也不交付租金;等等。许多人认为,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他人商标权、肖像权以及所有权的侵害,因此,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观点主要是从结果上判断而产生的。从行为人违反的义务性质来看,应认为上述情形都是违约的问题而不是侵权的问题,因为,有关使用的期限、范围等等都是合同明确规定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大都是一个违约的问题。当然也涉及竞合的问题,但归入竞合则无疑使问题变得过于繁琐。对这些行为,我国《合同法》都设定了相应的责任,可以有效地解决,许多案件不需要采用竞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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