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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的挑战:英国民事诉讼中现代科技之运用

  在促进传统服务更富效率的基础上,首先实施的先导性项目,包括在线提起诉讼、登记判决和令状,就小额案件而言,将于2002年实现;向法院在线申请,自2001年2月5日,律师可通过电子邮件向Preston郡法院在线提出申请,法官以电子方式处理申请;在Shropshire启动信息站服务,目前正与信息提供者就服务扩展方式进行商谈;就建立门户伙伴关系向咨询机构倡议,尝试建立英国的司法门户概念;就客户伙伴关系向本地机构倡议,发展在线住房事务服务;开发电子日志,在2001年上半年对排案系统进行评估;在法院或专门法院对电子案卷、文书管理和命令展示系统进行评估。
  2.中期目标。在18个月-3年内,逐步更新信息基础设施;继续拓宽业务架构,发展并执行进一步的电子交易,支持判决执行和案件管理;参照先导项目,扩展与英格兰和威尔士客户和咨询机构的伙伴关系;通过在诸多法院执行法庭技术,实施地域合理化项目,设立辅助性审理中心,实施初审中心(primary hearing centres)网络规划;开发支持法院工作人员和法官的远程技术,如执达员或偏远地区法官使用的技术。
  3.长期目标。在3年以后,逐步发展地区事务中心、初审中心、辅助性审理中心;实施支持事务中心、案件管理和排案功能的新服务;引进电子案卷;开发与案件管理配套的法庭技术;进一步改革诉讼程序,使得能以全新方式提供广泛的服务。至2005年,基本实现法院服务的电子化。
  
  八、英国民事诉讼中运用现代科技的制约因素
  英国在探索运用现代科技于民事诉讼的进程中,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可概括为技术、法律和人的三维限制。只有消除这三大障碍,现代科技才能更好地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整合,促进传统式民事诉讼向现代化转型和飞跃。
  (一)技术限制
  应进一步加大投入资金,配备设施,开发制作电子文件的标准和工具,并确保法院、律师、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使用的技术具兼容性。尽快完善网上电子支付系统,便利诉讼费用的支付、诉讼担保和判决执行。在英国,法官目前一般不直接在电脑上审查电子证据及诉讼文件,故须将电子信息转换成适当形式,以便法官在法庭上审查,转换的信息须与电子信息完全相同。但电子文件的传输、保存可能导致格式改变,丢失文件的完整性,从而失去证据价值。这一问题尚无切实的解决方法,一种方案是:通过独立的信息转换机构进行格式转换,电子数据传输至可信赖的第三人,由它按国际标准负责文件的格式转换,并加上数字签名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法律上而言,审查电子文件传输后是否已改变,与传统的文书复印件所面临的问题一样,当然电子文件的改变可能更加隐蔽。
  目前面临最大的技术问题,就是如何保障电子文件、电子案卷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问题。为保障真实性,可使用数字签名,或对签名进行扫瞄,作为电子邮件附件。而数字签名技术尚不成熟。先进的数字签名使用公众密码系统,采用不对称的加钥密码,并可考虑由可信赖的第三者作为密码认证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反病毒反黑客,如通过单机电脑连接因特网,与案件管理电脑分开;使用安全模式发送电子邮件;经常使用最新版本先进杀毒软件等。但如不考虑安全因素的话,通过因特网提交诉讼文书则非常便利,事实证明,这种便利性比数字签名保障文件的安全性更加重要。
  必须注意,当事人对技术掌握不同影响诉讼能力,从而使当事人平等和对等原则面临挑战。信息技术既可促进接近司法,也可能使人们对民事诉讼过程知道得更少。应通过培训等各种措施,确保双方当事人平等地接近和运用现代科技,保障社会公众接近司法。
  (二)法律限制
  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在多方面触动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规定,比如开庭审理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公开原则;书面诉讼文书的规定;证据形式等。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比较富有弹性,支持现代科技在民事诉讼中运用,并随时准备进一步修改法律,以适应现代科技运用之需要。
  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需认真考虑解决。英国尚未制订电子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往往低估,因为许多法官对电子证据持谨慎和怀疑态度,认为电子证据易变更,变更后一般不留痕迹,故要求当事人就电子文书的真实性举证。解决办法是:完善数字签名和电子密码技术,制订有关数字签名的法律。首先须确保电子文件由某一特定的人制作,如匿名发送的性骚扰电子邮件,须经专家调查确定到底由谁发送的;二是须证明邮件发送人与所指控的人为同一人;三要证明邮件内容未经他人修改。又如,通过电视会议、视频会议技术调查取证、举行审前会议、开庭审理,与公开、直接原则的关系协调。在传统的法庭上,对证人可信性进行质疑和攻击可利用心理战术、提问突袭等多种诉讼技巧,而采用录像或视频会议技术开庭审理,没有与证人直接接触,证人易从容地掩盖事实,故利用现代科技方式开庭审理对评价证人证言存在重大缺陷。现代科技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旨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同时也有人预料,因信息技术运用使作证程序简单,也可能导致传唤的证人大量增加,从而引起费用上升。信息爆炸也将使法官心证遭受困扰。在审判庭举行的传统诉讼程序,允许社会公众参与旁听。而以视频会议技术等举行的开庭审理,目前在技术上尚难以保证社会公众现场旁听,只有在庭后将开庭情况制作成视频文件,可从因特网下载观看。通过电子方式公开出版判决需解决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士的隐私问题、数据保护和安全性问题、访问法院判决数据库是否免费问题、电子案卷和判决标准化问题以及判决的引用问题等。
  (三)人的限制
  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对信息技术的接受、重视程度和具体实施。即使技术先进,法律许可,但人们不去运用的话,一切皆不可能实现。司法界从来都不是一个站在革新潮流前列的部门,具有相当的保守性质,这当然是与司法所要求的稳定性、严谨性密切相关。因而,尽管有些国家在司法的信息化方面大量投入,但效果与投入并不完全对称,英国就是这样。英国法官对信息技术运用程度因人而异,不少法官尚没有将现代科技引进民事诉讼视为已任。因此,必须努力变革司法观念和文化传统,鼓励法官、律师、证据调查人员勇于接受和运用现代科技,抛弃以书面文件为基础的工作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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