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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的挑战:英国民事诉讼中现代科技之运用

  《民事司法》也确立了法律服务的新方向。该文主张,运用信息技术对当今律师工作的高价值和复杂性丝毫无损,反而可以促使律师的工作更有效率井井有条地进行。同时,法律工作明显比较常规,有了信息技术,重复的工作将更加系统化,在将来还可以在线提供法律服务。该文提出一些命题,鼓励人们进行争论,如民事司法涉及到争端的解决,而非避免争端;民事法院审判必须在实际的法庭中进行(即“法院”提供的是一种服务还是一个场所?);在法庭进行言词辩论是审判核心等。《民事司法》最激进的部分,是该文认为信息技术是克服“不符合法律需要”的严重社会弊病之重要手段:比如该报告展望,非法律专业人员可以利用新一代电视访问在线法律向导系统,当事人通过在线法律信息系统可以支持并向自愿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授权。
  当然,争端解决和法律制度仍是该文的中心。诉讼金额小而数量多的案件,与诉讼金额大的少数案件,两者所面临的挑战明显不同。该文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法律服务和司法人员对内部网的需要,内部网要与GSI(英国政府安全网)相连;进行统一的案件管理;多媒体电子文件;诉讼支持系统;法庭技术;可选择争端解决方式(ADR)和信息技术;司法技术;以及虚拟审理(virtual hearing)等。
  最后该文涉及到从长远来看民事诉讼和争端解决未来所有重要问题之核心––––今天的小孩是否会认为大家坐在一起来打官司争权利十分重要,或者还是会认为当事人通过电视会议“出庭”更加自然呢,抑或认为通过某种在线裁判服务机构对其争端进行裁决更好呢?
  
  七、《民事法院的现代化》––––民事法院运用信息技术的规划与前景
  在1999年4月26日《民事诉讼规则》实施后改进的民事诉讼程序基础上,为迎接信息化潮流,依据政府现代化进程安排和司法大臣在《二千年的民事司法》[23]文件中确定的目标,英国法院行政署于2001年1月推出了一部磋商性文件––––《民事法院的现代化》(MCC)。[24]作为英国政府关于民事司法未来发展战略白皮书,MCC项目旨在为英国民事法院和家事法院未来管理和服务提供中短期规划,以改进21世纪民事法院和家事法院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范围和质素,充分运用现代科技赋予的机遇,激进地变革审判方式,促进法院的案件管理。民事法院的现代化不仅有助于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而且还能向客户(包括当事人、律师、自愿性组织和法院服务潜在的使用者)提供经济、便利、优质的服务。文件共分九部分:简介;背景;法院现状;迎接挑战:改进对客户的服务;接近司法;21世纪的法院;提高服务质量;实现途径;发展蓝图等。同年初夏将推出具体执行规则。
  (一)民事法院现代化的背景
  1.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已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电子邮件已成为人们交流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因此,英国积极推行政府现代化进程,使法院服务面临巨大的挑战。法院无法袖手旁观,而必须与政府现代化进程保持一致,故法院行政署制订了《司法现代化》和《二千年的民事司法》白皮书,以融入信息化时代的潮流。
  2.英国90年代以来,为促进程序经济和司法公正,大力推行民事诉讼变革,1999年4月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规则》充分考虑了规则对现代科技运用的包容性,故MCC项目也应在《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的基本目标[25]框架下适当地运用信息技术,并应与《1998年人权法》(the Human Rights Act 1998)保持一致。注意,MCC项目仅涉及法院向公众提供服务方式的改变,而并非新一轮的程序改革。当然,如果服务方式的改变对程序规则的合理性提出挑战,要求改进程序规则或修改法律的,则常设的民事诉讼规则委员会[26]将考虑进一步修改,如制订有关电子服务、电子签名、法院电子公章、电子证据等方面的规则,以促进现代科技的运用。
  3.法院历史形成的结构性缺陷和落后的传统管理制度呼唤着现代科技的运用。英国自郡法院设立后150年以来,法院结构及程序运作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人们与法院的交流还是通过直接出庭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向法院付费或付款一般通过支票方式,法院拥有庞大的档案库,案卷中的文件盖上日期印戳和公章,多数程序需经数百年前就存在的书记员处理,许多程序在郡法院创立时就存在。19世纪的诉讼程序反映了当时的技术状况和法院结构。而今天,社会日益复杂多样,科技发生了革命性变革,银行、保险、通讯、商业、旅游、职业结构等几乎一切公共服务皆已实现或正在走向现代化,法院和诉讼程序的变革将不回避。一百多年前,民事纠纷主要表现为简单的合同和侵权纠纷,当事人距离不远,商事交易简单。而在21世纪,人们之间的冲突将日益复杂,纠纷的性质将发生极大的变化,复杂、新型案件将越来越多,律师数量还将增加,律师业务将不断专业化。传统法院按地域分布是与向本地提供服务相适应的,但却不能顺应国际化、全球化背景下纠纷的特点。诉讼不再是邻居之间聘请熟悉的律师向本地法院本地法官提起诉讼,本地化司法不足以满足所有法律主体的需求。正因如此,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申诉等纷纷兴起。
  适应当时生产力水平而历史形成的法院地域分布,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如每一法院皆是一个独立的业务单位,法院工作主要采取书面形式,计算机技术仅提供诉讼行为的电子记录,而并不取代书面案卷,每一地点的法院办公室不仅负责案件管理,也要负责自己的判决以及其他民事法院判决的执行,须处理每一程序阶段费用的收取,基于执行或接管令向法院付款,许多法院设有家事分庭或者其他如衡平分庭、破产分庭等分庭。法院职能重复带来许多明显问题,如法院工作人员需拥有广泛知识,以处理所有事务;工作人员数量增加对培训质量产生压力;各地法院财务管理重复;投资、设施、培训分散等。19世纪的法院结构不能胜任21世纪的审判职责,但真正的解决办法并不是增加人员和资源,最重要的是应将行政性事务交由后勤部门负责,并集中化。英国传统的法院建筑是数百栋大楼,大楼建设和维护占法院服务费用的绝大部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将逐渐不再需要过多的不动产和固定设备,今后将主要设立辅助性审理中心,而不建设法院大楼,现有法院大楼和设备也将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不同法院(如郡法院和地方法院)可共享法庭设备。1840年英国共设置了491个郡法院,由于交通改善、通讯便利、第一产业衰落、人口迁移、技术革新等原因,郡法院经逐步缩简到现在的222个。由于法院行政事务的集中化处理趋势,业务将向较大的法院中心转移,一些偏远法院也面临撤销的压力。30多个郡法院办事处关闭后,每半个月或一个月在本地的地方法院举行审理程序。近年来,英国很少设立新法院,相反法院合并的情形更多,如伦敦原有的Bloomsbury法院和Marylebone法院已不复存在。既然以19世纪发展的法律制度管理21世纪的民事法院,不能适应时代需要,那么,民事法院的管理就应抓住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机遇,运用信息技术为法院制度的使用者提供更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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