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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分裂国家法》的宪政基础

  通观《反分裂国家法》全文,力争和平统一和保障人权完全是该法的主旨,但是,“台独”分裂势力却将该法定位为“战争动员法”,这完全是对该法内容及其所体现的宪政精神的故意曲解。人们只要认真阅读一遍该法的条文,就可以发现“台独”分裂分子的论断是全然没有根据的。
  第五,宪政对国家行为的规范是区分常态和非常态(国家出现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的情况)的。在常态条件下,宪政要求法律对国家行为提供明确、具体的根据,予以严格的规范,不授予国家机关以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而在非常态条件下,宪政要求法律为国家提供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和灵活行为的根据,授予国家机关以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控制和消除危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较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反分裂国家法》正是根据宪政这种区分常态法治和非常态法治的要求,对国家在未出现该法第8条规定的“台独”三种严重情形时和已出现该法第8条规定的“台独”三种严重情形时分别赋予了国家不同的责任和授予了国家不同的权力。在国家未出现该法第8条规定的“台独”三种严重情形时,该法规定国家应采取措施,维护台海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开展台湾海峡两岸平等协商和谈判,努力实现和平统一。对此,该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国家维护台海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一)鼓励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二)鼓励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三)鼓励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四)鼓励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五)鼓励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该法第7条则明确规定了两岸协商、谈判可包括的具体事项:(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而在国家已出现该法第8条规定的“台独”三种严重情形时,该法则只概括性和原则性地授权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至于非和平方式可包括和应包括哪些具体方式,必要措施可包括和应包括哪些具体措施,法律则没有明确规定,而完全授权国家根据反“台独”,反分裂,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实际需要而裁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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