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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分裂国家法》的宪政基础

  其次,宪政是和国家统一相联系的。宪政不允许国家分裂,分裂是违背宪政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因为分裂往往导致民族灾难,导致分裂主义分子滥用权力,以至导致大规模的人权灾难,从而导致宪政的破坏甚至毁灭。十九世纪四十年代末,德国曾制定统一的帝国宪法,规定国家统一和国民的人身、信仰、言论、集会、结社自由以及财产权不可侵犯。但是,各邦的封建势力反对统一,坚持分裂,他们不愿意自己的权力受到宪法的任何制约,不愿意通过宪法赋予人民以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不愿意消除封建农奴制的残余。德国各邦封建势力反宪法、反统一的行为最终导致连年的战争,直至1871年才在俾斯麦的“铁血政策”下实现统一。尽管通过俾斯麦“铁血政策”完成的统一并没有直接建立起宪政,但是统一对于德国宪政的形成和确立无疑是有促进作用的。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南部的一些州仍然保留着奴隶制,这些州的奴隶主并试图制造分裂。1861年林肯当选总统后,曾要求南方各州不要扩展奴隶制,不要制造分裂,劝告“怀有不滿情绪的同胞”不要破坏国家的统一。但是,南部奴隶主为了维护奴隶制,仍坚持退出联邦,制造分裂。林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宪政,不得不通过国会制定反分裂法(《反脱离联邦法》),并发动反分裂战争,从而保障了国家的统一,维护和发展了宪政。
  当然,有人也可能以苏联解体、分裂,各加盟共和国现时的宪政状况似乎并不比苏联时代倒退的例子来反证宪政与国家统一没有联系,甚至分裂更有利于发展宪政。但是,这种反证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苏联原本就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只是由于二十世纪初期的特殊历史情况,才使当时的所谓“社会主义阵营”的各苏维埃共和国通过决议,结成联盟。即使它们在结成联盟的时候,这些共和国仍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每一个共和国均有自由退出联盟之权”。其次,苏联的解体和分裂经历了非常痛苦的过程,这种痛苦过程甚至到现在还没有完结。这种过程在许多原苏联加盟共和国造成的人权灾难同样是非常深重的。很难说,原苏联各加盟共和国要走上宪政道路非得通过苏联解体和分裂实现。
  中国的情况自然不同于原苏联,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中国从来就没有一部宪法或法律允许某一个省“自由退出”。当然,中国的情况自然也不同于十九世纪的德国和美国。然而,尽管各国的国情不同,宪政的原理却是相同和相通的:宪政要求国家统一,国家统一有利于宪政,宪政不容许国家分裂,分裂不利于宪政。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实行一国两制,在宪政方面可以相互借鉴,相互制约,甚至可以相互竞争,显然有利于同时推进大陆和台湾地区宪政的发展。而如果两岸分裂,必然导致战争和造成人权灾难不说,就是民主宪政,也会因分裂而使之成为各方内政,相互不得干涉从而不可能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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