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反分裂国家法》的宪政基础

论《反分裂国家法》的宪政基础


姜明安


【全文】
  《反分裂国家法》在全国人大以近乎全票的高票通过,其民意基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反分裂国家法》是否体现了宪政精神呢?如果体现了宪政精神,是怎样体现宪政精神的呢?民意更多地是代表国民的感情,宪政则更多地是代表人类的理性。因此,要回答《反分裂国家法》是否体现了宪政精神,是否具有宪政基础的问题,我们必须根据宪政的原则和要求,对《反分裂国家法》立法的必要性和该法的具体内容进行理性的分析。
  首先,宪政是和法治密切相联系的。我们不可能设想没有宪政的法治,我们同样不可能设想没有法治的宪政。法治意味着国家的一切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根据,必须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这样的大事,当然同样必须有法可依。国家必须依法反分裂,依法维护统一。反分裂之所以要依法,而不是单纯依政策,因为法比政策更具有刚性,更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从而更具有可预见性。尽管在法治国家,政策同样是不可缺少的。在任何领域,即使有了法,也还需要政策进行微调,但是,法治国家的任何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权益的重大事项,像反分裂国家这样的重大事项,不能长期没有法的规范和调整。如果一个时期内政策尚不成熟,立法条件尚不具备,没有法而靠政策调整是法治尚可允许的话,而在政策已实行相当长的时期,立法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国家仍不立法,使相应事项永远无法可依,人们对相应事项一直缺乏必要的和适当的可预见性,那就是法治绝不允许的,从而也是宪政绝不允许的。因此,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将国家已实行多年的反独促统政策上升为法律,完全体现了宪政和法治的要求。
  然而,我国台湾地区和西方国家的一些政治人物竟然对我国人大的这一立法行为大加反对。作为政治人物,他们根据自己的“台独”或支持“台独”的理念实施或支持分裂行为,倒还可以认为是合乎逻辑的,但是,他们自诩为“宪政、法治的传播者、捍卫者”,且其中不少人还是学法律,甚至是学宪法出身,竟反对为国家反分裂行为立法,这却是完全违反逻辑的:一个宪政国家,有人搞分裂,国家就必然要反分裂。对于反分裂行为,究竟是以立法调整和规范,还是以稳定性、连续性和可预期性都相对较低的政策调整和规范更好呢?作为一个宪政主义者,完全没有道理反对为国家反分裂行为立法,没有道理反对将国家反分裂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