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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无财产即无人格”

  (三)法国学者提出的广义财产理论中的某些观点,可以启迪我们对于人格、对于财产与人格关系的深入思考。尤其是可以帮助我们认识民法保护财产的重大意义。对此,有关传统民法倡导“物文主义”(所谓“见物不见人”)的批评观点,将财产与人相分离,忘记了民法所保护的财产都是为人所支配的物,对财产的保护并非对物本身的保护,而是对人的保护。事实就是,只存在以“人”为目的的民法,不可能存在以“物”为目的的民法,所谓民法强调对财产的保护便使“人为物所役”的恐怖结果,大抵是不会发生的。而关于“民法保护财产实际上是保护有产者甚至剥削者” 的观点,倒真的使人有回到文革年代的真正恐怖。至于法国学者竟然将人格权也视为一种广义财产的论断本身,依现代法的观念当然是不可取的,但法国人丰富的想象力和狂放不羁的思维勇气,却可以帮助我们摆脱对于各种权威和“公理”的盲从。据此,关于“100年后人的生命可不可以标价出售”的问题,在人类基因工程和克隆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如果有兴趣,其实不妨是可以作为一项未来法学课题加以研究的。而有关某些人格利益(姓名、肖像等)的商品化,那是一种事实。至于商品社会中雇佣工人(俱乐部的足球明星也是一种“雇佣工人”)本身是不是已经成为一种商品,去和马克思讨论吧。
  
  四、余论
  (一)在上世纪80年代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论战中,“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理论的提出,为中国民法的生存奠定了基础,功不可没。直到今天,民法以商品经济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之一,也毋庸置疑。在此,强调民法规范之财产关系的多样性,强调民法保护个人之非财产性利益的功能,强调民法中注入现代意识(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以及弱者保护等),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重视财产保护不等于轻视人格保护,况且并没有人宣称“社会生活是财产交换关系的总和”。脱离市场经济社会之现实背景,在过去和现在从未存在过“民法仅仅调整商品关系”的理论的情况下,杜撰出一种所谓“商品经济民法观”并予以攻击,正如将“见物不见人”的指责强加给强调民法之财产保护者一样,并不是一种客观、科学的态度。
  (二)被不断抨击的所谓“穷汉无人格”的观点,也是强加之作。如果有人说,在不具备起码物质生存条件的情况下,先别去奢谈什么人格尊严,那么,此人不过是说了句大实话,据此强行推定其否认穷汉的人格,实属大棒政策。相反,将保护个人财产的意义提升至保护人格尊严的高度,却是使穷汉真正有人格的唯一出路。倘有民工索要血汗钱不成欲跳楼自尽,社会或者对他高喊:“别跳,我给你财产保护!”或者对他高喊:“别跳,我给你人格尊严!”那么,前一社会的人文主义是真的,后一社会的人文主义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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