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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判死刑的沉冤是怎样发生的?

  事实上,“从重从快”的治安法学观念的影响依然残存在刑事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表现为“命案必破”的刑侦政策,表现为片面提高审判速率的话语和法定期限规定,表现为“杀鸡给猴子看”的执法思维。在基层司法机关,甚至出现了把迅速破案与结案的具体指标与物质刺激挂钩的做法,似乎大有逼得办案人员不得不以权力杀人、向游魂乞食的架势。
  值得一提的是,法律秩序转型阶段的制度漏洞也会增加冤案产生的概率,不可不慎重其事。在中国传统的审判制度下,虽然早在西周幽王时代就发生过“冤如巷伯”的故事,帝制两千年一直存在拷问求供、屈打成招的流弊,但当事人也在相当程度上享有翻供的自由。重罪案件的审结需要取得当事人在形式上的同意,死刑要由中央审判机构秋季覆审或六部九卿会同朝审、经过皇帝亲自朱笔勾决,再等待三天之后才能执行,死囚如果临刑喊冤执行官必须究问实情。这样繁琐的手续在客观上限制了滥杀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现代刑事审判制度则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强调对嫌疑人给予充分的权利保障,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侦查阶段,嫌疑人就可以请求面会律师委托辩护,还可以享有沉默权。在庭审阶段,口头辩论必须公开进行,严格遵循公正程序和合理证明的各种规则。
  从一些冤案所披露的细节可以发现:在当今的中国,传统的做法(包括明德慎罚的具体制度设计)已经基本上被送进了历史博物馆,而现代的司法制度设计还没有被完全接纳、吸收以及消化,在有些场合似乎倒是把两种模式的缺点而不是优点组合在一起了。这种过渡期的错位造成了没有程序公正作担保的审判效率和既判力、不承认翻供自由和必要覆审制的口供本位思想、缺乏职业法律家精神的律师和审判人员的利益共同体,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必须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贯彻到底,决不能因为一些冤案涉及面太广、制度成本太高而在原则兑现上打折扣,从而铸成因乡愿和谐而破坏正义和谐这样的全局性大错。因此,在冤案的再审程序中,文过饰非、推诿苟且的任何做法都是非常危险的。宋代有一句名言应该记取:“衔冤者固当昭雪,为蠹者难免放流”(语出《宋史·杨昭俭传》);不仅如此,还必须进一步在制度层面亡羊补牢,从根本上防止今后再发生同样的冤屈。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国家丧失公信力,坏事才能转变为好事――使平反冤枉、理出轻微的具体举措转化成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政治改革的一股强劲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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