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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的法律分析(上)

  另一方面,我国房地产信托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着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不强,信托投资公司运作经验欠缺,信托投资公司人员专业能力不强等等一系列的风险。目前,我国的信托业对于房地产业的作用仅仅体现在融资上,是为了房地产企业解决其预算外资金或多余资金而发展起来的。这不仅没有体现信托业“聚少成多,专家理财”的特点,而且容易与银行、证券等已经在相关部门、社会群体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行业发生冲突,反而不利于信托业的发展。此外,通过发展REITs这个契机,可以进一步完善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操作规范等等,更好的发挥信托业受人之托、专业理财的特点。
  (二)我国不少个人投资人有投资房地产的需求
  目前,我国个人或家庭有意投资不动产的为数不少,如目前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一些高档的收益性物业,如高级公寓、甲级写字楼等,投资性的买家非常多,据在北京商务中心区(CBD)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专业人士估计,投资性买家占到总体买家的30-40%,仅北京的现代城项目,投资性买家就占到了50%以上。如何引导这些个人投资人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在目前房地产形势较好的环境下,问题不会出现,但这些个人投资人的抗风险能力很低,投资没有组合,集中在一地,因此一旦市场转向低谷,这些投资人将面临非常大的风险,同时也将对市场产生冲击。另外,这些投资人一般不太规范,对各种税费全额缴纳的很少,同时为一些不规范的中介机构创造了机会。[4]
  信托是广大的个人投资人比较信任和看好的一种投资方式,如很多的房地产资金信托项目一经发出,就被抢购一空。例如,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了国内第一个房地产资金信托产品——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资金信托,2.3亿元额度,经过10天的销售即完成。购买者中2/3为个人,1/3为机构,其中中老年投资人超过一半。正因为如此,在我国信托业发展REITs,引导个人投资人,规范市场行为,用投资组合的理论分散投资风险,已是非常必要。其实,美国的REITs正是为了响应个人投资人对投资不动产的需求应运而生的。
  (三)发展REITs更有效的保障了投资人的安全
  一方面,REITs能够有效地保障房地产投资的安全性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保值和增值的目的。一旦设定信托,信托财产便具有了独立性,不同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方任何一方的自有财产且不受该三方中任何一方债权人的追及,有效地保障了投资人的安全。此外,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投资理财专家来经营管理房地产证券,从而能克服委托人或受益人在能力和时空上的限制,最大限度的实现其保值和增值的目的。
   另一方面,REITs使受益人(投资人)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信托使受益人处于只享有利益而免去责任的优越地位,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的权利,且在信托财产旁落他人之手时,受益人有权向受让人请求返还财产。[5]
  (四) 发展REITs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引入REITs有利于完善中国房地产金融架构。REITs直接把市场资金融通到房地产行业,是对以银行为手段的间接金融的极大补充。REITs在国外既参与房地产一级市场金融活动,也参与二级市场活动,是房地产金融发展的重要标志。因此,推出REITs将大大提高我国房地产金融架构的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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