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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的法律分析(上)

  二、我国房地产信托法律规范的现状
  我国房地产信托的法律规范以是否针对房地产业务来划分,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主要包括《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等。特别法主要指即将出台的《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一般法
  1、《信托法》作为信托业的基本法,最主要的是填补了我国信托法律规范的空白,因为在《信托法》出台前,我国民法中没有关于信托的任何规定,其它有关规定对信托含义并没有明确。其次,《信托法》的贡献是建纲立制,对信托的基本原理包括信托定义、信托财产、信托经营基本原则及信托当事人法律地位、基本权利义务等等都作了一般性规定。同时《信托法》也是制定信托业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2、《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作为信托主体法,在《信托法》颁布前就已经出台。其背景是为了配合国家对信托投资公司原有业务的清理与规范,为整个信托业的整顿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提供法律依据。《信托法》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信托法》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主要包括:(1)在自有资金的使用方面,增加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2)在设立信托品种的管理办法方面,删除了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信托业务品种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规定;(3)在资金信托规模方面,删除了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资金信托跟资本金挂钩的限制。
  3、《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信托具体业务法,其出台是因为资金信托一直是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而且,在未来较长的时间内,在信托财产中占绝大多数的仍会是资金。所以,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资金信托的定义以及一些具体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如具体的信托融资和信托财产处分规则;信托合同、风险说明书、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书的具体事项等等。其中 “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和“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这两项规定最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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