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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十一讲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刘守芬


【全文】
   
  正当防卫同紧急避险两种行为,是和前面讲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两种行为的基本特点,从外表上看似乎具备刑法分则某一种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实际上它们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最本质的属性,相反它们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例如某妇女用剪刀扎死强奸自己的犯罪分子。这一行为从外表上看好象具有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却是正当防卫的合法行为。又如某民航班机,在飞行途中突然遇到恶劣的寒冷天气,飞机表面结冰,重量增加,被迫下降,情况紧急,飞行员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安全,防止飞机超重坠毁,在没有其它有效措施可采取的情况下,只得命令将过重的行李、物品抛出舱外。从外表上看,飞行员的行为也似乎具有故意毁坏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却是紧急避险的合法行为。
  下面分别讲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依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防卫行为。从这个概念出发,必须明确下面两个问题:
  其一,一个人在正当防卫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从客观上看它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使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这种行为对社会,对人民起的作用是有益的,因此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有益于社会的,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违法犯罪的心理状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正当防卫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它同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其二,刑法规定对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这是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一种权利。正当防卫所以成为公民的一种权利,是基于这种行为产生的特殊背景,即行为本身发生在合法利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而国家的公安、司法及有关机关在时间上又干预不及时,在这种场合下,提倡每一个公民起来积极实行自卫、勇于帮助他人、维护国家的利益、坚决同不法侵害作斗争是十分必要的。也正因为这样,支持和鼓励公民充分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对于防止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都具着重要意义。
  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正当防卫是一项合法权利,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正当防卫又是公民的一种道义上的义务,即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所以对于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逃避同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客观上就是纵容犯罪,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有的还要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负法律责任。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例如负有维护社会治安责任的人民警察,如果对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进行斗争,则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以不作为形式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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