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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继承人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为继承人代表诉讼是部分继承人为了全部继承人的利益代表其他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已经提起的诉讼或者对第三者提起诉讼,所以,所得利益应归于全体继承人,这是毫无疑问的。其次,继承认代表胜诉后,所得利益应作为全体继承人的共有利益。由于法院难以确定其他继承人,也没有必要去确定其他继承人,故法院应将所得利益确定先由代表诉讼的继承人管理使用,其他继承人获悉后可自行协商予以分析,这样也可以作为代表诉讼的继承人的一种激励。
  5.诉讼承担人的其他相关问题
  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继承人代表诉讼中的继承人主体分为两种类型:原告和诉讼承担人。被继承人的正当权益受到第三者的侵害,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为了全部继承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其他继承人对第三者提起诉讼,该代表诉讼的继承人便获得了原告的主体资格。继承人代表诉讼中的原告主体与其他诉讼的原告主体没有较大的区别,这里就不再熬述,下面主要谈谈诉讼承担人的问题。
  所谓诉讼承担人,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因继承关系而承担诉讼的当事人的继承人。继承人接受继承而参加诉讼的,便为诉讼承担人。从审判实践看,诉讼承担人参加诉讼的情况已时有发生。
  (1).诉讼承担人的特点
  诉讼承担人具有以下特点:其一、诉讼承担人是诉讼进行中死亡的当事人的继承人。如果不发生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不存在承担诉讼的问题;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的,只有继承人才能承担诉讼,承担诉讼以诉讼承担人同死亡当事人之间存在继承关系为基础,其他人不能承担诉讼。其二、诉讼承担人必须是接受继承并愿意承担诉讼的继承人。对于当事人的继承而言,接受继承是承担诉讼的前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就无承担诉讼的义务。原告死亡后,其继承人接受继承但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不承担诉讼的,在被告未提出反诉请求的情况下应允许,不能强迫原告的继承人承担诉讼。
  (2).诉讼承担人承担诉讼的方式
  继承人原则上应以书面申请的方式承担诉讼。继承人愿意承担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该申请是继承人承担诉讼的意思表示,也是人民法院开始诉讼程序的根据,特殊情况下继承人口头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允许,但法院应将口头申请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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