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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继承人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

  2.继承人代表诉权的形成要件
  继承人代表诉讼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全体继承人的利益,整体上是好的,但实际上存在极少数继承人为了达到个人的非法目的,获得不法利益,也可能滥用此种诉权。为了防止继承人滥诉,有必要对起诉或承担诉讼的继承人的资格进行限制。这些限制性要求,便构成了继承人代表诉权赖以形成的要件。
  (1).主要继承人原则。根据该原则,提起诉讼或者承担诉讼的继承人必须是主要继承人,即一般应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为一旦某一继承人提起了诉讼或者承担了诉讼并最终作出了判决,那么其他继承人便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如果代表诉讼的继承人不能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不能充分保护全体继承人的利益,那么全体继承人将因代表诉讼的继承人的行为受到损失。如果代表诉讼的继承人是主要继承人,全体继承人受到损失的同时,代表诉讼的继承人也将遭受主要的损失,以促使代表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
  (2).限于第三者侵害原则。继承人代表诉讼应只限于被继承人的正当权益受到第三者的侵害,代表人为了全部继承人的利益代表其他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已经提起的诉讼或者对第三者提起诉讼,这样才不导致遗产的分配问题。如果是继承人内部的遗产纠纷,则不属于继承人代表诉讼制度的范畴,继承人起诉或者承担诉讼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3).善意诉讼原则。继承人代表诉讼的动机,如果是恶意的诉讼应该被制止。对于起诉或者承担诉讼的动机一方面可以从起诉的请求和在诉讼中原告继承人的行为表现中加以分析,另一方面也可以由被告主张并加以举证。
  (4).公正代表原则。代表的继承人应该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全体继承人的利益,否则不能成为其他继承人的代表,仅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因为继承人代表诉讼具有代表性,如果代表诉讼的继承人不能公正地行使诉讼权利,那么全体继承人将因代表诉讼的继承人的行为受到损失。
  3.其他继承人的诉权
  继承人代表诉讼是在继承人难以确定、或者部分继承人一时无法参与诉讼的前提下,由主要继承人代表起诉或者承担诉讼,而法院无须通过法定程序通知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的一种模式。因此,在其他继承人获悉继承人代表已提起诉讼或者承担了被继承人已提起的诉讼后,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他们有权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到诉讼中来,可以行使与代表诉讼的继承人一样的权利义务。
  4.诉讼中所得利益的归属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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