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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现象”的法学分析

  在私人物权主义社会,民事交易中的不合作行为,意味着缺乏合意,达成交易可能性将丧失。拒绝交易者,不是中国式的“钉子户”――因为缺乏“钉子户”产生的语境。唯有国家物权主义社会,同时强力主义社会,才会产生“钉子户”。如果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生活依赖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的法权主人,谁有话语正当性去指责别人是“钉子户”,以及谁有权利中止和产权人的合意过程,直接用社会暴力装置解决问题?
  在标准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构成功的环境下,即国家物权主义没有被私人物权主义成功替代的环境下,即使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剥离,物权纠纷仍然会大量发生在私人和国家法人的关系链条中。这就是说,私人物权不独立存在,就会丧失物权和平合意的机会。公有制下“钉子户”不会消失,它要持续到国家物权主义发生替代的那一刻。
  三、 抵抗和社会冲突
  剥夺和压迫,并不必然产生抵抗。与“钉子户”共时性存在的“单方要约服从者” 的巨大规模,证明了这条社会原理。从广泛观察的视角看, 剥夺和压迫强度,并不决定抵抗活动的烈度。发展政治学和社会学也提示,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的压迫性社会,不比快速变化社会具有发生更大社会抵抗和冲突的可能。
  是什么推动了“钉子户”抵抗的产生?回答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要揭示“ 秩序安定之谜”。
  历史上一些著名法哲学家指出了“权利”的主观性,探索到“权利”和“意志”的关联。合意法学也指出,意志就是存在主体对客体物的态度,或者对反照的主体的态度。意志是一种力,作用于精神世界,并影响到社会人群秩序和物体世界。“权利”就是一种意志性存在,权利的边界,随意志边界伸缩而伸缩。只有意识到自我主体能力自由幅度的状况下,才会产生出“权利”的主观性。“权利”或许是“客体物分配份额”定制的一种东西,但是这丝毫改变不了意志对“权利”的参与。如果人们意识不及自己的言论自由的主观要求,他就不会声言“言论自由的权利”;如果人们意识不及占有客体物要求,他就不会明悉享有物权的正当性。
  是意志力的出现,导致人们产生“权利感受”。 如果说缺乏法律规范确认仅仅伸张利益的“权利感受”也是可社会性认可的“权利感受”,那必然是意志主体对对客体物的分配正义和反照主体独立与自治的行动正义,有所触及。如果法律规则明确设置了某种公民法律权利,也是辨别法权的意志,导致了“法律权利的感受”。在人治社会,包括社会主义人治社会,“法律权利”的界定十分零碎,很难建立普遍的权利自觉性。在干涉与控制意志力的社会,自然权利即生物人对自然世界分配正义和反照主体行动正义的体认,通常很难普遍性产生。但是,一旦权利觉悟出现,社会的规范秩序,或许就会发生变动。在法律世界发生的“法律维权”,在合意法学视野中,是意志主体“权利感受”的觉醒。
  亨廷顿对现代化中社会动乱统计学意义的结论,表明是“社会期望值”的增加,导致原有秩序失去稳定,或者被颠覆。“权利意识”,正是“社会期望”精神世界的构成部分。正是意志的强力觉醒,导致了既有社会关系模式的振荡效应。“钉子户”也是一种权利自觉的产物。反而观之,华夏社会长期超稳定,正是控制意志力有效发作的结果――这是从规范、价值和和解机制整体上控制意志力的一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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