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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现象”的法学分析

  “钉子户”是对国家物权主义说“不”的人。由于国家物权实现经济效用的过程强化,中国城市改造力度日渐加大――城市拆迁中的“钉子户”不断出现。“钉子户”是转型社会旧规范场域和新规范场域交界处最活跃的社会原子之一。
  二、  社会交换场景中的“钉子户”
  “钉子户”原本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权力装置下社会交换的权利弱势人群。对社会交换处境缺乏变化的社会权利弱势人群,重要的是伸张救济,而理论分析的学术意义并不突出。问题是,“钉子户”在社会变迁过程中,部分人摆脱了单纯的“弱者”地位,戏剧性地演变为一种人们乐于担当的“紧俏角色”――相对许多境况相似的“单方要约代价的服从者”,“钉子户”往往实现利益保障的“个别性突破”。在一些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钉子户”时常令要约人重新制定交易代价,达成比非钉子交易人更有利的交易安排。如果通过法律社会学实地调查,并不难发现国家权力装置闲置与中立状态下,“钉子户”往往比“良民”达成有更有利的交易。其实,在社会博弈环境中,不轻易承诺他人安排的交易,有自己的交易代价主张,可能实现更有利的交易。中国俗话说“会哭的娃娃多吃糖”, “会哭 ”即利益诉争,增加被惩罚的机会,也可能增加获益机会。抵抗本身不产生利益,但是增加交易要约人的机会成本,因此“钉子户”在对方的代价折算体系下,获得交易要约人让步的“双赢”结局。
  “收购钉子户”,“炒作钉子户”,即社会第三人自愿替代扮演“钉子户”角色,成为社会主义中国发生的一个奇特经济现象――担当“钉子户”具有可能获得利润。这一现象是可被“经济解释”的,它并非一种反经济理性的社会活动。当人民中的一部分向成为“钉子户”的人民央求有偿转让“钉子户”角色的时候,它证明社会交换环境,出现了增加社会合意机会的变化,证明在替代性社会规范出现的情况下,原有社会规范的部分失效。
  在经典的阶级专政方式下,“钉子户”只亏不赢。从学理上讲,当国家权力装置强力发挥作用,合意可能性将会消失,“钉子户”将消失和交易人之间谈判的机会。但是,当社会变迁,国家强力装置的使用融入了和平主义和人本主义精神,它就为“钉子户”争取更合理的交易代价,提供出了机会。愈是奉行文明行事的环境,“钉子户”的利益愈有可能得到保障。考虑到中国不再强调暴力权威而主张政治文明,“钉子户”势必享有更佳的交易谈判地位。2004年,中国一名黄姓老人手持确认“国家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宪法文本,与要约交易人对峙,清晰地表明了“钉子户” 交易地位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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