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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改革与社会公平

  施正文:
  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牵涉到一个定位问题,就是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富人税”还是“大众税”?例如俄罗斯的“单一税”改革获得了成功。如何确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定位问题,我们请刘桓教授发表他的高见。
  刘桓:
  就像公平具有相对性一样,税制的优与劣也是具有相对性的。我认为个人所得税既是富人税,也是穷人税,看从什么角度来考察。因为它要向富人征税,所以说是“富人税”,而它要帮助穷人,所以又是“穷人税”。税法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技术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要有一个出台的好的时机。并且我认为一部好的税法不应该过于复杂,而应当简化,否则复杂的税法带来的就是高昂的税收成本,这也不利于效率的实现。立法越复杂越完善,在实践中就越难实行,这要考虑现实的可行性问题。
  施正文:
  看来刘桓教授主张简化税制,方便征管。另外,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上,目前我国主要有两种方式,即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这两种方式都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扣缴制度,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以及纳税意识的培养是不利的,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请刘剑文教授谈谈他的观点。
  刘剑文:
  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可以轻易地逃避纳税义务。代扣代缴难以落实,在实践中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使税法的相关规定得不到落实。自行申报体现了主权在民,是我国发展的方向。同时,我们应当正确认识税务机关的性质,究竟税务机关是收税机关还是执法机关,这个定性是很重要的。拿完税凭证来说,目前实践中的做法是纳税人索取的,税务机关才给,但完税凭证的交付究竟应该作为纳税人的一项权利还是税务机关的一项义务是值得我们考虑的。我认为税务机关的性质应该有两个,一是依法收税的机关,二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机关,税务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授权决定了其必须为纳税人服务。
  施正文:
  谢谢刘剑文教授。税收优惠是税法中最能体现经济法调节性和规制的制度,下面请徐孟洲教授为我们谈一下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制问题及其调整走向。
  徐孟洲:
  我国目前的优惠政策是很复杂的,对企业的优惠不一,乱、多、杂,并且在执行中走样。各地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政绩,就必须千方百计招商引资,因为引进外资的多少是衡量其政绩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于是就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导致了优惠政策的混乱和随意。要纠正这一状况,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在立法上应当予以明确,在执法上应当进行统一。给外商一定的优惠是应该的,就像我们给残疾人一定的优惠一样,但是应该有个度,有个时机,应当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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