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所得税法改革与社会公平

  税收效率是与税收公平同等重要的税收原则,就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来说,税率是应当降低的。税负太重,是经济落后的重要原因。同时,太讲究公平福利了,就难免会丧失效率。只顾公平,不讲效率也是不行的。比如,瑞典的税率是很高的,所以爱立信等比较大的企业就将自己总部搬出瑞典,这对瑞典的经济来说应该不算是件好事情。
  税收效率除了经济效率外,还包括税收的行政效率。我们在征税时也要考虑到成本问题,充分考虑这个税种的开征对经济是促进还是阻碍。我们强调公平的同时也应反对绝对公平、平均主义。个人所得税如何才能体现公平呢?首先应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夫妻可以选择是单独申报还是两个人联合申报。税制改革需要把握好度,拿遗产税来说,征的太高就会影响效率的发挥。另外,我们的费用扣除额也应当予以增加。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人把费用扣除额经常称为“起征点,这是不对的。起征点和免征额还是不同的。
  总的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发挥税收效率的积极作用,但对于公平也应当恰当处理,公平与效率应该兼顾。至于哪个更优先一些,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提出了良税、恶税的评判标准,也就是: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是效率。我认为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施正文:
  听完了三位教授对公平与效率的看法,相信能给大家带来很多启示。税收公平原则被视为税收的首要原则,也是税法一直追求的目标和基本原则。目前,世界性的税制改革浪潮正在进一步发展,中国的税制改革必须借鉴国际经验。据我所知,刘剑文教授目前正在筹备举办全球化与中国税法现代化的国际研讨会,我们请他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研讨会的一些信息。
  刘剑文:
  我想先对刚才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再说两句。首先我想说的是在我国税收体制的内部安排上,收益的分配和收益的分享都是不公平的。特别是中央和地方之间,现在有很多税收都是由中央统一管理的,地方所剩下的就已经很少了。毕竟公平是相对的,不公平才是绝对的。另外,所得税的内部也是不公平的,不同的税种之间,内外资企业之间,都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其实,遗产税是对所得税的一个补充,它将有助于所得税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但是中国遗产税何时出台,怎么出台,这都还是一个问题。税法是极其复杂的,一部法律是复杂好还是简单好?当然是复杂了好,只有复杂了我们这些人才有事情干,才有饭碗。税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但它的税法却是成文法。我们这次要组织这个研讨会,就是要邀请世界各国的税法专家,让他们了解中国目前的税收法制。我们也希望从他们那里借鉴一些国外税法的理念,为我国的税法改革提供助益。能够制定一部好的税法,应该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税法是宏观调控法,将其划归在经济法内。但我认为它是一个综合法律部门,它跨越了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是全方面、多角度,多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法律部门。它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而不是从属于经济法。当然我这么说并不是否定经济法,只是认为税法应当单独出来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我们在研究法律时,应该避免受到法律分科的限制,就像一个律师拿到一个案子,他不会想这个案子是属于哪个法律部门的,而是找出其中所有的法律问题,来进行解决。我们在进行研究时也应当这样,我们应当打破部门法的界限,以问题为中心;也应打破国内法、国际法的界限;还应打破理论与实践的界限,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最后应该打破历史与现实的禁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