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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序言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序言


梁慧星


【全文】
  中国历史上实行专制体制,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历代法典均属刑法,并无现代意义的民法。编纂民法典之议,始于十九世纪末。1898年1月29日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指出西方列强攫取我领事裁判权,借口是“我刑律太重而法规不同”,建议设“法律局”,“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制定民法、商法等“我夙无”的法律。1902年光绪皇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1908年开始编纂民法典,至1910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因辛亥革命推翻帝制而未能正式颁行。民国建立后,北洋政府继续进行法典编纂,于1925年完成《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亦未正式颁行。但当时司法部曾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理引用。 1927年北伐成功,中国国民党领导的国民政府成立,1929年1月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着手编纂民法典,至1930年12月26日,完成《中华民国民法》并颁布施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包括《中华民国民法》在内的“民国六法”。迄今曾进行过三次民法典编纂,前两次是在1954-1956年、1962-1964年,均因政治运动而告中断。第三次民法典编纂从1979年开始,至1982年已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一至四稿)》,后因立法方针改变而宣告暂停。
  1998年1月13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民法学者王家福、江平、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座谈民法典起草事宜,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就。王汉斌副委员长遂决定立即恢复民法典编纂,并委托王家福、江平、魏振瀛、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费宗祎、肖峋、魏耀荣九人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编纂民法典草案。同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了梁慧星提出的《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决议委托梁慧星负责起草物权法草案。同年9月3日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了分别由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和杨振山、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设计的三个民法典方案,并决议委托梁慧星起草民法典大纲草案。1999年10月梁慧星负责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中国民法典大纲草案》完成。
  2000年梁慧星以《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申报中华社科基金成功,即在原“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基础上成立由25人组成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按照《中国民法典大纲草案》起草民法典。至2002年2月完成侵权行为编和继承编,4月9日完成总则编,4月13日完成债权总则编,5月中完成合同编,8月中完成亲属编,加上1999年完成的物权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国民法典草案》全部完成,计七编,八十一章,一千九百二十四条。其中,总则编、物权编、债权总则编和合同编,受有立法机关正式委托;侵权行为编、亲属编和继承编,未有立法机关正式委托。草案在提交立法机关的同时,发表于人民大学的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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