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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国家分裂与动荡,动荡一代如斯说

  四、 幸福宪政用法律手段阻止国家分裂与动荡,必然获得两岸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的赞同
  幸福宪政用法律手段明确初始权利与剩余权利均天然属于人民,国家必须稳定,不能为所欲为。并确立了“法治”的基本意义:“法治,对国家来说,就是法无规定皆禁止;对个人来说,就是法无规定皆自由”。由此派生出几条基本法律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国会不得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法律必须明确,有可操作性;对不明确的法律的扩张解释不得侵害原本由人保留的自由。法治确立的国家稳定同时也是“作为的”稳定,国家必须有所作为,作为必须高效: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国家都必须一丝不苟地执行,否则,必受国家诉讼制度追究。
  国家稳定了,人民有了明确的预期,知道国家不会干什么,会干什么,国家越轨如何补救,自由也就有了保障。自由有了保障,台湾人民不再害怕,哪里还用得着去搞分裂。随着国家得统一,人民有保障的自由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人们自由的发展又反过来促使宪法、法律的发展,使得“国家不能干什么,应当干什么”之类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国家因此越来越稳定,人们的幸福感越来越强,两岸的感情也越来越深。
  因此,损害国家统一,制造国家分裂与动荡的因素,不在岛内,而在大陆的专政主义者,宪政、宪法理念与共产主义、自由主义理想(真正的共产主义理想就是自由主义理想)的违背者。而对台湾发动战争的宣言,只不过是这些人继续掌握国家权力,转移矛盾焦点,以人民的肉体充当战争炮灰的一种政治伎俩罢了。作为大陆的动荡一代,我们对此非常熟悉,不会上当的。针对过去国家运动不断、思想汇报无穷、宏观调控无止境的具体情况,我们首先应当从稳定国家开始,明确界定国家不能干什么,应当干什么。这是我们阻止国家分裂与动荡的第一步,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修宪,以平等、竞合为原则一一罗列“国家不得为之事项”,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设立宪法法院追查违宪者的法律责任;
  对国家稳定的最大侵害来自于等级制度与差别对待制度,故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就是禁止设立思想差别对待制度。国家不得立法确立等级制度,不得差别对待各种思想、理论、个人与群体(领袖、先进阶级与等级制度),不得确立国教(指导思想、真理),不得歧视、差别对待弱势群体等等。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违宪审查”由宪法、权利法案、人权宣言以及违宪审查制度构成,旨在确保民众千变万化的自由不受侵害,确定“国家不得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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