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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国家分裂与动荡,动荡一代如斯说

  换一句话说,迄今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四部宪法没有任何一部对国家“不能什么都干,国家干什么必须明确”这样事关国家稳定、人类幸福的大事,做出任何明确的规定。1982年宪法138条,没有一个条文是规定国家“不能干什么,应当干什么”的,宪法只对“地方、组织、团体、公民、个人” “不能干什么,应该干什么” 这些小玩意儿做出了36个规定。是真正的“抓小放大”,揪住小辫子不放,放开大事不管。也许,这样一对比,你才会理解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领导总是爱对一些小玩意儿上纲上线,有了宪法还出了“三大改造、人民公社、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等动乱的历史。说穿了,我们的宪法不是用来防止动乱,而是用来制造这些动乱、冲击国家稳定的。
  (二)“维护自由”也是“幸福宪政” 阻止国家分裂与动荡的基本手段之一
  幸福宪政是通过稳定国家与维护自由两个手段实现“人类幸福”的。用辩证法来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往往会把“稳定国家”看成是限制国家的自由,故有 “自由与宪政的精义是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之说。为什么国家必须稳定,而人民不仅没有必要稳定,还要确保其自由?
  道理很简单,人是天生的,而国家是人造的。如果国家不确保人的自由,反而压制人的自由,人就不会感到幸福。就会思考如何逃离这个国家,就会制造分裂与动荡。因此,自由虽然无价,但在宪政看来,也只是实现人类幸福,阻止国家分裂与动荡的一种手段而已。
  要想让人类幸福,民众对国家有向心力,而不热衷于搞分裂,首先必须维护其天生、固有的自由。人的自由分成两个部分,最大层面、最原始、最有潜力的部分属于“无”的范畴(无边无际、无可名状、各不相同),或者天然保留的范畴;比较小的部分是已经由法律确定的部分,属于“有”的范畴,或者“由法律明确”的范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他人)违法(国家)必救(你)。以下是对两种自由的具体分析。(
  1、你的自由天然保留,无边无际,不受任何条条框框哪怕是宪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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