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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国家分裂与动荡,动荡一代如斯说

  以追求人类幸福为目标的宪政称作为“幸福宪政”。人类自1689年就开始以幸福为目标探索“宪政模式”, 300多年后的今天,幸福宪政模式已经完全成熟,人类幸福已经与人类宪政密不可分。
  人类的幸福既然来自于宪政,阻止国家分裂与动荡属于人类幸福的一部分,也必然来自于宪政。
  三、 “稳定国家、维护自由”是“幸福宪政”阻止国家分裂与动荡的两种基本手段
  (一)“稳定国家”是“幸福宪政”阻止国家分裂与动荡的基本手段之一
  中国人最讲稳定,甚至将稳定提到了“压倒一切”的高度。幸福宪政在稳定国家方面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其秘招却鲜有人知道。下面给你露几招“幸福宪政”稳定国家的方式。
  1、国家不能什么都干。什么都干的国家肯定是一个不稳定的国家,故规定哪些事情国家不干,对于稳定国家至关重要。用我们中国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国家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但如果只是政策、思想,“有所不为”还是一句空话。幸福宪政的优势就在于把国家哪些事情不干,以宪法的形式用例举的方式罗列出来,让天下共知之。如果国家干了不该干的事,应当受到违宪审查,应当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你看,这一招一出,国家还会不稳定吗?
  纵观各国宪法,用此秘招维护国家稳定的频率最高。以美国宪法为例,美国宪法只有7条,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就是“国家不得”,共有80个之多。
  2、国家干什么必须明确。一个干什么都不明确的国家,不能算是一个稳定的国家,甚至会让人觉得是一个无法理解与判断的怪物。故用此法稳定国家的频率仅次于用“国家不得”稳定国家的频率。美国宪法条文用得次多的词是“国家应当”,共有63个。如果国家不干其该干的事情怎么办?同样是诉讼伺候:违宪审查与行政诉讼。
   3、稳定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人类幸福。在这个目的之下,国家可以增加新的不干什么和应该干什么。新的东西确立以后,必须有诉讼制度作为国家稳定保障。例如,罗斯福新政就确立福利国家的模型,国家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以“不作为”或者“作为”损害公民福利,人们可以提起宪法诉讼与行政诉讼。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干什么或者不干什么的主体都是国家。美国宪法中的“不得”与“应当”平均到每条有20.5个之多,所有这些“不得”与“应当”均指向“国家”,包括“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工作人员”,即:上层对下层负责,国家不得(或者应当)对民众如何如何;一国宪法虽然有“不得”或者“应当”的规定,但其规定的不得与应当如果都指向公民,这个国家同样是一个不稳定的国家。或者说,这个国家的宪法是一个在稳定国家方面做得很差劲的宪法。非常不好意思,伟大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均属于此例。以最好的1982年宪法为例,该宪法每个条文平均出现的“不得、应当”不到美国宪法的1%,在仅有的36个“不得、应当”中,无一个指向“国家”,只有0.33个指向“国家机关”,即宪法三十六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其余35.67个“不得、应当”均指向“地方、组织、团体、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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