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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维新与企业生存法则变迁

   理念转型:商法变迁为管理者洗脑
   人们的观念是由制度环境决定的,制度变了观念才会变,也必须变。商法的巨大变迁将引发管理者经营理念的更新与转型。面对一个全新的商法环境,作为企业的管理者也应当适时而动,顺应大势,升级自己的经营思维,在灵魂深处闹一场思想革命。
   交易理念转型:由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再到一般商业信用
   现有的《公司法》是以法定资本制为基础建立的,强调资本信用,即对交易对象信用的判断只看注册资本,将注册资本的高低与信用紧紧捆绑在一起。正如《公司法》修改小组副组长赵旭东教授所言,公司立法、司法及理论所构筑的资本信用体系和制度,培养了一代中国人果断而质朴的资本信用意识,建立了一个简单而表面的信用标准,复杂的公司信用判断被简单而表面的公司资本数额所取代,严格的责任追究止步于已出资到位的资本数额。资本的作用被神化了,十余年来的公司法的实践,无意中制造了一个资本的神话,人们对资本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迷信或崇信,已经产生了难以摆脱的信赖或依赖。似乎对方的资本真实,己方的利益就有了保障,似乎一个公司的资本数额巨大,其履约或支付的能力也就同样的巨大,这的确是中国民商法制度建立以来,整个社会所陷入的一个最大的误区。随着《公司法》修改,我们的商业法律环境发生了重大转变,法定资本制已经大为松动,实现了从强调资本信用到强调资产信用的转变,相应地,当事人在进行商业交易时,也应当实现理念上的转型,应当将使我们的注意力从静态不变的资本转向动态变化的资产,从资本的确定、维持、不变转向现有资产的结构分析、流向监控和合理性认定,从固化的原始财产金额转向现实的债务清偿能力或支付能力。对债权人的利益而言,需要的绝不是空洞抽象的资本,而是公司优质的资产结构、合理的资产流向和充分的支付能力。
   公司法修改后,我们设立公司的门槛要降低,设立公司要比过去方便得多,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也降低到了五万块钱,而且有可能是“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这个时候对公司信用起决定作用的就不再是注册资本,更重要是要看他实有财产有多少,也就是在交易理念首先实现由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过渡,其次也不仅看它实有财产有多少,还要看它平时跟你打交道的信用如何。财产并不多,但是一直很讲信用。财产很大,不讲信用也不行。在美国等具有完善的商业信用制度体系的国家,信用对社会和个人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个人企业主可能考虑到信用问题,就较少地采取“假破产”方式来逃避债务,不像我们国家经常发生类似的事情。因此未来的商法环境下,信用机制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我们要学会有效地利用商业信用制度,一来判断对方的信用,二来通过商业信用降低交易成本。也就是最终实现由财产信用到一般商业信用的转型。
   经营理念的转型:信用是企业的立足之本
   前文讲到了商业信用的独特价值,但是我们讲“重合同,守信用”更多地是停留在口号上,原因在于我们的商业信用立法没有跟进,商业信用机制没有建立、运作起来,因此对于经营失信的行为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而且从最根本上,与经济发达国家不同,我们的全部经营机制不是构建在信用基础上的(比如根据个人信用运作的金融创新等),所以企业体会不到信用的价值和威力。随着我国商业信用立法的启动,我国商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快,未来整个经济运转的模式必将是依托于个人(包括企业)信用运作的,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对于个人或企业将是一笔实实在在的财富,银行可以根据信用记录发放无担保贷款,商家可以根据信用记录赊销等等。相反,如果信用记录有污点,就会招致实实在在的惩罚,你在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就极大地提高,相比之下,就会失去竞争优势和市场先机,从而最终导致企业经营的失败。因此,在新的商业法律环境下,“信用”将是企业的立足之本,而不是贴在面子上的口号。我们国家的信用立法和信用制度都在发展构筑之中,但商业信用制度并不是在构建完成后才对我们产生影响的,相反恰恰是在建立之前开始收集商业信用信息,个人和企业的商业信用信息已经开始被记录,这对于企业既是机会也是挑战,面对未来商业法律环境的变化,企业一定要实现经营理念上的彻底转型,从现在起,从每一个交易和商业行为入手,都要有强烈的信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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