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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维新与企业生存法则变迁

   从股东人数要求上看,股份公司发起人要求可能由现在的5人降至3人,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放到1人,一个人有限责任公司终成正果。用通俗的话语来解释一人公司条款,就是一个人只要投资5万元,就可以开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这5万元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作价等作价入股,但现金出资额不低于30%。也就是说,将来用1.5万元的资金就有望创办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简便性对从事IT行业的人员来说,更是一个利好消息,他们可以用自己的技术作价入股,创办自己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条款的出台,降低了创业的门槛,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有技术、缺资金的人群进行创业活动。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虽然也只需要一个人,但需要出资的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无形之中就加大了出资人的投资风险,压抑了他们的创业积极主动性,终究不如一人公司更加适合商业活动的需要。如创业失败企业破产,以前的话,个人投资者可能要拿出自己所有的资产,包括家庭财产等等进行赔付;现在则不同,因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按照自己的出资额进行赔付,超过出资额部分的就不用自己的家庭财产来支付,也就减少了来自家庭成员对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阻止力量。其实,有限责任条款还可以促使有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能够在企业破产之后东山再起,而不至于因为一次的债务关系而东躲西藏,不能再次创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程序也要比普通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了很多,只要带好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到工商机关登记就可以了。新商法环境下,个人投资者的创业阻力明显地减少了,创业门槛和创业风险大大降低了,为个人创业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条件,也使公司的操作具备了较大灵活便利性。
   比这些有形的修改更有价值的是,公司法修改后,公司设立有望回归到国际通行的“登记主义”轨道上来。中国长期以来,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乃至家庭生活可以说是无孔不入的。一方面是因为许多人误把社会主义理解为国家主义,国家无所不及的干预社会生活的一切;另一方面是因为法治不健全,国家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无所不及的权力得不到任何法律上的制约和监督。以公司法为例,公司法8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即自由设立主义:凡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就应当允许设立,而第2款规定的是公司设立的准许主义,即公司设立需经审批。第77条更是明确规定股份公司设立需要经过国务院所授权部门或省级政府审批。但哪些行业的公司设立不须审批可以自由设立却不很明确,各地方掌握也不一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就会造成各案决定,而各案决定就会增加行政权力砝码的滥用。此次商法变革,有望堵住这个行政干预经济的通道,取消现行公司法七十七条股份公司设立必须现行经过审批的作法,公司设立一律采取登记主义,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这一变化将根本改写现行的公司设立游戏规则,过去设立公司要一个一个跑部门,看无数个脸色,盖无数个章,一次次被工商驳回的如西天取经式的公司设立过程,将被方便、快捷、灵活的新方式所取代,在摒弃了过多行政干预的商法环境下,经济活力将得到最大激发。
   利用公司法,做好管理大文章
   入世之后,中国企业更加意识到在管理水平上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特别是在全球化市场竞争与合作的环境中明显落后,并严重影响着中国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力的提高。来自中国企业联合会的调查显示:多数企业重视管理,已认识到管理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在样本企业中,有74.61%的企业认为管理与技术同等重要,认为管理比技术重要的企业比认为技术比管理重要的企业多16.25%。但目前中国大多数企业的管理状况仍然停留在非理性化、非制度化的阶段,即便有自己的一套制度,也与现代化企业制度相去甚远。可以说,中国企业的弱势就在于管理水平,管理基础普遍不行,当它小的时候,还是地方企业的时候,管理上看不出问题,一旦要发展要扩张,最初的管理能力就被稀释掉了,成为前进的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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