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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定位 转变职能 提高检委会办公室参谋决策作用

 ( 四)总结指导职能
  总结指导职能是基于检委会办公室上述三个职能而行使的。当前检委会办公室大都设在法律政策研究室,与研究室合署办公。研究室本身是一个检察法律、政策及各项检察业务的调查研究机构,检委会办公人员,大都同时肩负法律政策研究的工作任务,其理应承担起总结业务理论、指导办案工作的职能。从检委会办公室行使该项职能的现实性来看,由于检委会办公室承担着参谋辅助、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等三项重要职能,使其具有了更多的接触检察业务的时间和条件,可以及时掌握检察机关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检察机关进行调研提供了依据和方向,从而推动调研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检察业务建设。 具体来讲,检委会办公室应当针对检委会会议的决定及指导工作的经验及时进行总结,针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针对检委会研究中的疑难案例及时地进行案例研讨,针对发现的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专题调研,针对检察业务中存在的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法律政策研究,通过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有较高指导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指导检察工作实践,使各项检察工作更加方向明确、科学规范。
   
           
             
  
【注释】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定位是检察委员会的参谋和辅助机构,在设置形式上各地有所不同,主要是三种:一是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研究室,接受研究室的统一领导,但工作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二是单独设立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具有独立的编制,与检察院其他内设机构平行;三是不专门设立检委会办事机构,而是明确由研究室承担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目前多数检察院采用第三种。车树明:《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与实务运作》,参见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检察论丛》第3卷, 2001年12月版第319页。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置被一些北大、人大的法学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充其量不过是进行检察委员会改革“装样子的摆设”。笔者认为,这种认识的原因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所面临的现实处境也不无关系。如果不能发挥其作用,事实上其地位与点缀的房间的“花瓶”无异。
该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会务,也有利于各位委员事先安排工作和做会议时发言准备。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应当采用半定期的方式实行检察委员例会制是可行的。事实上,没有形成检察委员例会制的一个原因也与检察委员会议处重大事项的功能弱化有关。检察委员例会日可定为每月两次,为单(或双)周的周五为固定例会日,遇有紧急案件时根据需要做调整。
“双轨制”即就重大疑难案件的案件研究,除业务部门的意见外,研究室或者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这两种意见同时提供到检察委员会,供委员们讨论时参考。参见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第168页。
这二篇案例分析的调研文章一篇是《对北京市首例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的法理冲突和法条矛盾的思考》,该文载于“法学论文资料库”网;另一篇是《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案例分析》,该文发于我院《检察工作研究》,尚未被媒体采用。
] 参见姜远斌:《浅谈检委会办公室职能的转变》,载于烟台市检察院《理论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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