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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一)有利于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有权机关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和合理利益。这种观念涵盖了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要义,并突出了诚实信用原则未彰显的保护行政相对人可期望的合法或合理权益的内容。更有意义的是,为立法者规制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科学的思路;为执法者运作行政权力,高度负责,依法行政,阐明了要旨;为司法者立足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全面衡平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确立了可行的准则。
  (二)有利于营造“诚信政府”,改善人们与政府的关系,提高行政效率  信赖保护原则侧重于保护无过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并通过法律救济的方式,确保这种合法或合理利益的实现。就是通过严格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行为负责,以此迫使行政机关真诚守信,使行政机关认识到其使命是立足于公共利益,为人民利益服务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不是对立的关系,而应是信任与合作的关系。增强二者的信任与合作,减少行政活动中的冲突与磨擦,提高行政效率,才是现代行政的精神。
  (三)有利于营造“责任政府”,规制行政权,坚持依法行政  信赖保护原则不但要求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负责,还要求其对不合理的行为负责。此原则不仅规范和制约羁束性行政权,还规范和制约自由裁量性行政权,从而使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全面负责,以消除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管理特权。促使行政机关既在形式上依法行政,又在实质上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1]刘莘,邓毅:《行政法上之诚实信用原则刍议》[J],《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6页
[2]叶必丰:《现代行政行为的理念》[J],《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第47页
[3]转引自 沈宗灵 主编《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重排本,第156页
[4]余凌云:《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之保护》[J],《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第137页
[5]林纪东:《行政法原论》(上)[M],国立编译馆1979年修订版第111—112页
[6]李燕,朱文英:《论信赖利益赔偿》[J],《政法论丛》2001年第3期第22页
[7]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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