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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复魅与祛魅

  四 从未来回归现在
  环境法学似乎是最有终极人文关怀精神的,它不但对后代人的利益忧心忡忡,而且对地球的未来和人类的命运也怀着淡淡的忧伤。这种济世救人的情节,却忽视了当今世代不同群体的环境利益诉求,而这才是最为紧要的。
  可持续发展最有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建议,是代际公平——或者说代际权利。后代人在利用地球资源和人类遗产方面,享有与其前代人同等的权利,这是代际公平理论的集中表述。这是环境法自我提出的一个尖锐问题,即当代与后代的利益冲突。难道这种冲突是真实的吗?解剖这一问题的本质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后代人利益诉求的内容有哪些;二是后代利益的代表者;三是后代人利益的保障方式。
  推测后代的利益要求,也只能从当代人的智识出发,后代人并不能提出自身的环境利益要求,而当代人的推断也是无法穷尽的。因此,只能考察哪些环境问题会损害后代的权利。爱迪•B•维丝(Edith Brown Weiss)列举了如下行为会损害后代人的利益。丢弃垃圾、破坏土壤、地貌和热雨林、生物多样性和基因库丧失、破坏人类共同的自然和文化遗产。67这的确会损害后代的利益,难道这不是当代人的利益要求吗?解决这些问题一定需要援引后代人的利益诉求吗?从后代人的权利出发,论证环境问题的迫切性,可以增强道德说服力,而不存在逻辑上的恰当性,这也是一种复魅。对于后代利益的代表问题,维丝寄希望于国际组织,主张建立类似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地球权利委员会,协调各国的保护行动,并且还强调了NGO的作用,这就说明了问题的实质不是代际公平,维丝也承认这是国家之间的问题。68维丝话语中的代际公平与国内法中的代际公平不是一个层面问题。至于后代利益的保障方式,维丝的制度期待并没有超出保障当代人利益的范畴,那就国家的义务,所不同的是,她主要强调国际社会的“对一切义务”。这也表明,代际公平是国家的国际责任。
  实际上,坊间学者讨论代际公平主要着眼于国内,援引最多的是1993年菲律宾的“奥伯萨诉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长案”(Oposa et al. v. Fulgencio S. Factoran, Jr. et al.)一案。原告对菲律宾政府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长提出指控,认为大量签发木材砍伐许可证,破坏了原始热带雨林的更新能力,这侵害了原告及其后代的健康权对平衡与健康生态享有的权利,这是《菲律宾宪法》(1987年)第2条的第15、16款保障的权利。691993年7月30日,菲律宾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张。70实质上,该案争议的问题并非后代人是否享有权利,而是生态平衡是否是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因为,《菲律宾宪法》(1987年)第2条是国家政策条款,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专门由该宪法3条规定。菲律宾最高法院认为,享受健康生态的权利源于人类的原初本性,不管是否规定在宪法的公民权利条款中,它都是具体、基本的法律权利。71突破宪法文本的规定,从自然法出发,直接推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才是该案的里程碑意义。当然,法院也承认了原告有权利为了其后代利益提起诉讼,但并非承认后代单独的请求权。实际上,此案中原告的利益和其后代的利益是一致的,后代人单独的利益要求是没有必要的。
  代际公平是伦理问题,也是经济技术问题,从后代的利益要求、代表者和保障方式来看,都与当代人的利益没有二至。不能否认,非持续的发展必然影响后代的利益,但这又回到可持续性的问题上了,前文已经分析,这不是法律所能为之。当然,这种情绪化的思考,是认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阶段,但切不可因此忽视了当代人的不同群体之间的环境利益。
  五 并非结论的结语
  中国环境法律的创制与环境问题初露端倪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然而,中国的环境状况非但没有达到改善的预期目标,却持续恶化。诚然,这与经济总量的猛增有直接关系,但是环境法律自身的缺憾也是不容讳言的,环境法研究自然也难辞其咎。因此,环境法学的复魅也许情非所愿。但这在何种程度上有其价值呢?环境法学的浪漫主义情怀,除了赢得悲悯、慈善的美誉之外,似乎不能为解决问题——至少是缓解——提供任何可操作的方案。
  当然,武断地否定环境法的复魅,也有失偏颇。至少,这一过程揭示了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但是,仅仅停留在复魅阶段,于事无补,理性造成的生态失衡,还需要理智地解决。环境法学需要重拾理性话语,不仅承认理性的有限性,还要承认本学科能力的有限性。
  环境法学复魅的终点就是祛魅的起点,回归法学的研究范式,环境利益的分析与平衡,也许是一个恰当的切入点。这不是环境法的唯一主题,但却是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问题的暴露也就是应对的求解,明晰的目标最为紧要,但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制度重构,是一个艰辛的过程,也许这才是我们的贡献。
  
【注释】1 参见 黛安娜•杜安著:《少年魔法师》,张胜春、郑美侠等译,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2004 年版。
2 参见 马克斯•韦伯著:《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2005 年第2 版,第29—33 页。
3 参见 韦恩•莫里森著:《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297 页以下。
4 其实,这些研究的虚假性是必然的,很多学者并没有真正把握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倾向。他们甚至认为,可持续发展是生态中心主义的要求,或者说,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从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态中心主义。殊不知,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就是人类中心主义。
5 参见《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第5 段;《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5。
6 参见《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3。
7 参见《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第11、12 段。
8 参见《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9、12、20、21、25。
9 参见《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2、12、13、14、23。
10 参见《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第2、3 段。
11 参见金瑞林编著:《环境法——大自然的护卫者》,时事出版社1985 年版,第12 页以下;金瑞林、汪劲著:《20 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21 页。
12 斯蒂格利茨著:《经济学》(第2 版),梁小民、黄险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8 页。
13 参见汪劲:《从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特征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定位》,载《中外法学》,2004 年第4 期。
14 参见金瑞林、汪劲著:《20 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54页。
15 斯蒂格利茨著:《经济学》(第二版),梁小民、黄险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 页以下。
16 参见宫本宪一著:《环境经济学》,朴玉译,三联书店2004 年版,第120 页。
17 Cary Coglianese, Social Movement, Law, and Society: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Movement, in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November, 2001.
18 参见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 年第2 期;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 年第4 期。
19 参见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 年第4 期。
20 同注18。
21 参见罗玉中、万其刚、刘松山著:《人权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27 页以下。
22 参见Von Prof. Dr. Heinrich Scholler: 《人权之变迁》,陈春生译,载《月旦法学杂志》,2002 年1 月,第80 期。
23 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lan of Implementation, 5 Sep. 2002. para.152.
24 同注18。
25 同注18。
26 同注18。
27 参见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版,第6 页。
28 参见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 年第1期。
29 参见吴焰:《淮河水污染再次加重,污染程度反弹到2000 年前水平》,载《人民日报》2003年6 月26 日;刘效仁:《淮河治污十年难见成效:运动式治理的败笔》,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6 月3 日。
30 例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第23 条
31《环境保护法》(1989 年)第7 条
32《水法》(1988 年)第30 条
33《水法》(1988 年,2002 年修订)第44 条
34《水法》(1988 年,2002 年修订)第48 条
35《水法》(1988 年)第34 条
36《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6 年)第10 条。
37 尽管这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水资源的勘探开发和保护,但是这仍然服务于地方利益。
38《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 年)第26 条
39 2001 年1 月24 日,浙江省东阳市和义乌市签订了有偿转让水库部分用水的协议,义乌出资2 亿元购买东阳市横锦水库每年5000 万立方米水量的永久使用权。参见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东阳市向义乌市转让横棉水库部分用水权的调查报告》,载《水利规划设计》2001 年第25 期。这一交易是否水权交易,理论上仍然存在争议,主要认为这是水库使用权的交易,如果是水权交易,则在现行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性。
40《水污染防治法》(1984 年,1996 年修订)第10 条;《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 年,1995年修订)第15 条
41 例如,“零点行动”之后,淮河流域污染的反弹。
4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 年)第18 条;《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第13 条
43《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 年)第13 条
44 Koh Kheng-Lian, The first gener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s in Asia, in Lye Lin-Heng edited, Towards a “Second Generation”in Environmental Laws in the Asian and Pacific Region, IUCN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Law Paper No.48 2003.pp15-25.
45 NicholasA. Robinson, Challenges confronting the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a second gener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s, in Lye Lin-Heng edited, Towards a “Second Generation”in
Environmental Laws in the Asian and Pacific Region, IUCN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Law Paper No.48 2003.pp27-32.
46 参见甘泽广等主编:《环境经济学概论》,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86 页以下。
47 各国对生物物种的保护经过了三个阶段:保护尚未发现的物种、保护典型的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目前大部分生物的经济和非经济价值已经很小,但却是功能性物种,它们的灭失也会引起有价值物种的消亡,这被称为“铆钉理论”。参见腾藤、郑玉歆主编:《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制度与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年版,第312 页以下。
48 文化和自然遗产能够带动旅游产业的发展,但旅游收入是旅游业的服务效益,不是遗产本身的价值。
49 参见Vinod Thomas, Mansoor Dailami etc. 《增长的质量》,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年,第93 页,表4.5。
50《森林法》(1984 年,1998 年修订)第19、21、22、23 条;《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 年)第7 条;《自然保护区》(1994 年)第21 条。
51《自然保护区》(1994 年)第26、27、28 条。
52《自然保护区》(1994 年)第22 条。
53《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 年)第24 条
54 参见腾藤、郑玉歆主编:《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制度与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 页。
55 记录片《可可西里》反映了,在青海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建立之前,为了筹集保护藏羚羊的资金,执法者也不得不出卖藏羚羊皮。这种难以突破的经费瓶颈,实质上是中国自然区的缩影。
56 饭岛伸子著:《环境社会学》,包智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年版,第9 页以下。
57 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Report on the Fifty-Eighth Session, (18 March 26 April 2002), E/CN.4/2002/200.
58 转引自张玉林、顾金土:《谁是环境污染的最大受害者?——论环境污染背景下的“三农问题”》,载《战略与管理》2003 年第3 期。
59《环境保护法》(1989 年)第41 条
60《水污染防治法》(1984 年,1996 年修订)第5 条、《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 年,1995年修订)第62 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 年)第71 条
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 年)第4 条
62《民法通则》(1986 年)第135、136 条
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 年)第172 条
64《民法通则》(1986 年)第137 条
65《水污染防治法》(1984 年,1996 年修订)第5 条、《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 年,1995年修订)第62 条
66《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第11、21 条
67 参见]爱蒂丝•布朗•魏伊丝著:《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汪劲、于方、王鑫海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109 页以下。
68 同注67,第106 页以下。
69 菲律宾宪法2 条第15 款规定:“国家应保护和提高人民的健康权,并提高对他们的健
康意识。”该条第16 款规定:“国家应保护和提高人民以和谐的方式对平衡和健康的生态享有的权利。”Article 2 Section 15 and 16, 1987 Constitution of the Philippines.
70 Oposa et al. v. Fulgencio S. Factoran, Jr. et al. (G.R. No. 101083. July 30, 1993).
71 Marissa Leigh Hughes, Indigenous Right in the Philippines: Exploring the Intersection of Cultural Identity,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in Georgetow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 fall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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