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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不能没有文艺法

  和谐社会不能没有文艺法。从社会管理学的角度来看,社会系统的运行包括良性运行、中性运行和恶性运行。前者是指社会呈现出既稳定又发展的状态;中者是指社会呈现出只稳定不发展或者只发展不稳定的状态;后者是指社会呈现出既不稳定又不发展的状态。和谐社会的发展状态其实就是一种社会既稳定又发展的运行状态,本质上是一种良性运行状态。良性运行的社会系统必须社会系统中的各个构成要素都要和谐运转,经济发展,政治安定,文化繁荣,呈现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欣欣向荣、蒸蒸日上的一幅美好画卷。只有经济的富裕和政治的安定,没有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就不是一个良性运行的社会系统。易言之,欠缺和谐文化秩序的社会,不是一个和谐社会。作家张贤亮曾说,“和”的右边是个“口”,表示人人都有饭吃;“谐”的左边是个“言”,表示人人都可以说话。和谐社会必须实现温饱,但同时必须达到精神上的满足和自由。这形象地表明了和谐社会并不仅仅只是物质层面。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3月6日上午在参加他所在的广东代表团审议时,也就先进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作出了精辟而深刻的阐述。他强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文化建设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意义。通过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强大的精神支撑、坚实的道德基础、良好的文化条件。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可见,没有先进文化这个思想保证、精神支撑、道德基础和文化条件,和谐社会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土生阿耿认为,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需要十几亿人民群众的不懈努力,也需要良好的制度作为保障。法律制度是一道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威屏障,从直接调整的角度说,政治安定需要政治法,经济富裕需要经济法,文化发展需要文化法。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在政治、经济领域的立法层出不穷、源源不断,但在文化领域的专门立法却相形见绌。尤其在文化立法中的文艺法方面,更是穷得捉襟见肘,少得屈指可数。可是,和谐社会的发展怎能离开和谐文艺秩序?和谐文艺秩序又怎能离开文艺法?由是观之,和谐社会不能没有文艺法。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文艺法。文艺关系的调整依赖其他非专门法的分散规制,相当的文艺关系没有可以对号入座的法律规范。法律上的空白恰恰叫一些不和谐因子登上了文艺关系的舞台,践踏着文艺秩序的正常维持。因此,土生阿耿认为,制定和完善文艺法必须成为在当前和今后相当的时期内需要持续呐喊和实际解决的问题。
  需要指出,文艺领域的规范绝不是像有些人所天真以为的那样只需要道德规范和自律规范。文艺领域内的文艺行为也需要法律规范来引导和制约,文艺关系也需要法律规范来调整和润滑,文艺法是文艺行为和文艺关系变化发展过程中的客观需要,而决不是人为的主观臆断。同时,文艺法的目的也绝不是戕害文艺自治、泯灭文艺自由,而是更好的促进文艺自治、保障文艺自由;文艺法的存在也绝不是排斥和拒绝其他社会规范的合理介入,而是与其他社会规范一道,和谐地共同为文艺行为和文艺关系提供长效保障,从而繁荣整个文艺市场,构建和谐的文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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